退休返聘人员解除合同(热门3篇)(退休返聘解除合同有补偿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退休返聘人员解除合同 第1篇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退休返聘人员解除合同 第2篇
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劳动人员的特殊性,所以在解除合同时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双方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补偿事宜,否则很难得到经济补偿的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返聘人员解除合同 第3篇
1、主体不同: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一)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3、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4、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5、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6、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
(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7、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典》调整。
8、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如果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可能再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可是已经办理退休登记的就不能再交社会保险,总的来说,退休返聘人员跟公司签订的属于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具体怎么处理,以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