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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其他合同文件(共3篇)(专用合同和通用合同的区别)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专用合同条款其他合同文件 第1篇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专用合同条款其他合同文件 第2篇

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

专用合同条款其他合同文件 第3篇

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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