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签的承揽合同(实用4篇)(外卖员签的是什么合同)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外卖员签的承揽合同 第1篇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外卖员签的承揽合同 第2篇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_劳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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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签的承揽合同 第3篇
公司和外卖员签承揽合同是不合法的,应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外卖员签的承揽合同 第4篇
受理案件后,仙桃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信息科技公司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
本案中,信息科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刘某为成年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条件。刘某在信息科技公司担任骑手期间,信息科技公司每天为刘某在内的骑手排定上下班时间,刘某每天上班时间相对固定,双方在承揽协议中约定了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方式,信息科技公司还通过工作群对每月休息时间及请假事项进行安排,可见信息科技公司对刘某进行日常劳动管理,信息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刘某。刘某为信息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每月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刘某提供的劳动属于信息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刘某从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