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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用3篇)(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14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1篇

姚某于2007年入职,正常工作至2013年4月30日,此后双方就产生了多次劳动纠纷,鉴于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已久,在本案里,法院有必要考虑双方之间能否形成继续履行的互信基础。从查明的事实看,在经历多次仲裁、诉讼后,姚元熙于2019年9月2日返岗,但双方仍无法对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双方已明显缺乏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基本信任基础,如强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个人事业发展、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并非最佳的选择。

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2篇

该案件同样经历仲裁和两次诉讼过程,且劳动者未返岗工作,且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主张“双方信任基础已丧失”,但二审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认为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由此可知,法院对“丧失信任基础”的认定标准不同仍然有很大差异。

因此,多数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意愿,对于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为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2022)京02民终13024号、(2022)京03民终13412号等。

在(2022)京03民终13412号中,一审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双方信任、合作基础有更高的要求,孙某与公司既往已因违法解除、继续履行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即因解除问题再次陷入仲裁、诉讼,故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与公司之间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现实基础。

二审认为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双方信任、合作基础有更高的要求,本案中孙某与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先后进行了两次仲裁、诉讼,孙某在双方发生仲裁诉讼后亦未再返岗工作,双方已经丧失信任基础,故一审法院对孙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3篇

员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不再继续履行的意愿,比如,“正在找工作”“已经找到工作”等。如金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2021)京0107民初7154号】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考虑双方继续履行的主观愿望,强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违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现某保险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金某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多次与金某协商调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某保险公司解除了与金某的劳动合同,现某保险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观意愿,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隶属性与财产依附性的法律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目标,综合本案现有情形进行审慎考量及利益衡量,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另外,结合某保险公司的辩称部分,补充可能影响法院判决的案件细节,某保险公司主张金某工作能力不足,缺乏对市场的专业判断力,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某保险公司称:“自2018年1月起,其管理的投资账户持续亏损,收益率低至%。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其管理的账户直接亏损金额累计2888万元。鉴于此,被告公司决定自2018年11月起停止原告管理公司投资账户和执行投资操作并多次与原告协商调岗,原告皆表示不接受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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