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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艺人经纪全约合同(4篇)(艺人经纪独家合作协议)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独家艺人经纪全约合同 第1篇

有消息称,《偶像练习生》和《创造101》的合同都是分享约,前者的合约是节目录制约,真正进入前9后,再行签署分享经纪约;后者的合约是独家经纪约,割裂式合同,原生经纪公司可以拥有较少份额的分成权益,但基本没有对艺人的掌控权。

应该说,“共享”首先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语汇。

曾经有艺人,为了上卫视平台的综艺节目,有原生经纪约在身的情况下,私自签约某卫视。事情暴露后,卫视解约,原经纪公司诉其违约,两头不得好。共享约的出现,最起码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理论可能性,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对于公司、平台来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合作共赢,是最符合现代企业精神的做法。

当然,腾讯和乐华的冲突事件也提醒大家,共享过程绝非一帆风顺。原生经纪公司和平台之间的资源整合和权益分配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来自不同经纪公司的单个艺人对自身发展的规划,和平台公司打造团体的需求,亦是一对矛盾体。在这一牵涉原生经纪公司、平台、艺人等多方的市场博弈下,我们也许会看到平台公司慢慢地让渡出一些权益。而各方在这场饕餮大宴中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决策、分成等,应该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谈判。

契约精神

经纪约与合同关系大不同

市场的创新远超想象,现实中的经纪约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权利和利益的享有、分配是关键。

过去有观点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有艺人据此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大多法院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佣”等多种特征。这与《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员的定义相吻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称: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因此,经纪合同,也不是说解除就解除的。

遵守契约精神,是经纪约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众多的解除经纪约的案例中,艺人为获自由身,均支付了不菲代价。经纪约是演艺市场中艺人和经纪公司、和市场关系的综合总和,市场在变化,经纪约一定也会发生变化。权利随之流转的过程,便是矛盾冲突发生的时候。当然,没有矛盾,哪有发展进步呢?

□王慧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独家艺人经纪全约合同 第2篇

(一)经纪的范围及内容;

(二)合同期限;

(三)经纪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艺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收益分配;

(六)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七)合同的解除;

(八)违约条款;

(九)知识产权;

(十)其他通用条款。

不同的经纪公司或者艺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主要条款进行增减,但在多数情况下,艺人全约会包含上述主要条款。以下,笔者将对上述这些主要条款进行较为详细的解读。

本条主要约定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的经纪服务,经纪公司的经纪范围及内容、权限等。

(一)经纪范围及内容

一般而言,在艺人全约中,经纪公司的经纪范围及内容可以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主持、代言、音乐、出版物、短视频、现场演出等各个方面。

(二)经纪的权限

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代理经纪的权限可以包括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宣传、公共关系事务、对外合作、获取收益、代理法律事务、行政顾问等。双方应当注意约定,经纪公司是否拥有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艺人与第三方洽谈和签署相关演艺合同的权利。

经纪公司和艺人将在本条中约定双方履约的期限。经纪公司为艺人签署的演艺合同可能会超过艺人全约的合同期限,因此经纪公司应当注意对艺人作出相应的约束,例如约定艺人全约自动续约至相关演艺合同履行完毕之日等。

(一)经纪公司的主要权利

1.经纪权。经纪公司最主要的权利是其经纪权,即根据艺人全约中经纪范围及内容条款的约定,经纪公司有权代理艺人的各项经纪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演艺活动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获取收益、纠纷处理、行政顾问等。

2.监督和管理权。经纪公司有权对艺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要求艺人参与各项培训,了解艺人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信息,对艺人进行整体形象策划等。

3.其他权利。

(二)经纪公司的主要义务

该条主要用于约定经纪公司应为艺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工作。经纪公司在对外签署与艺人相关的演艺合同时,可能需要通知艺人并与艺人协商,甚至获得艺人的同意。双方还可以在本条中约定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的各项培训、包装、策划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纪公司应当维护艺人的良好形象,经纪公司代理艺人签订的各项合同或协议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得要求艺人进行任何有违社会道德、暴力、色情淫秽、有损艺人公众形象及引起公众负面评价的演艺活动。

(一)艺人的主要权利

艺人的权利往往与经纪公司的义务相对应。艺人对经纪公司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甚至决定权等相关权利。艺人有权拒绝参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道德、暴力、色情淫秽、有损艺人公众形象及引起公众负面评价等的活动。

(二)艺人的主要义务

艺人应当良好地履行经纪公司为其所作的演艺活动安排,参加各项培训并通过考核。鉴于艺人形象对艺人的演艺事业影响极大,经纪公司通常会要求艺人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_、港独、反中、出轨以及其他破坏公序良俗及违反法律等的行为、言论或事件。

就经纪公司根据艺人全约的约定,为艺人提供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收益,由双方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整个合同期内,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也可以根据合同期内的各个阶段,调整双方的分配比例。为保证艺人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约定经纪公司每月支付给艺人一定的费用。

在某艺人“偷税门”事件发生后,各方对税务的处理都变得格外谨慎。经纪公司和艺人还需注意明确双方的税费承担责任。

(一)合同的解除情形

合同的解除情形通常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几种。这四种解除情形其实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笔者在此不做过多的论述。

1.约定解除系指合同的当事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2.协商解除系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当事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3.法定解除一般系指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经纪公司的约定解除权

独家艺人经纪全约合同 第3篇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艺人全约的合同性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艺人全约的约定以及双方的履约情况等综合判定艺人全约的性质。在经典案例“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与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从本案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广泛,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代表被告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等则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约定原告对被告及其艺能进行推介,参与推广等附带活动具有居间性质;授权原告就开展被告的娱乐活动签署相关聘用协议,运用各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发,允许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开发被告或使用被告作品和自传材料进行广告和宣传,行使被告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具有行纪性质;原告负责被告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被告的娱乐活动由原告担当经纪人,被告的工作行程由原告统一安排、协调,则具有演艺经纪性质;约定被告全心全意为原告提供最佳的服务,按原告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场所,被告不得私自参加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则具有雇佣性质的内容。”

综上所述看,艺人全约具有委托代理性质、居间性质、行纪性质,甚至具有雇佣性质,艺人全约是一种综合性的合约。因此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艺人不能任意解除艺人全约。但这仍需根据艺人全约的约定,综合各项情况进行判断。

独家艺人经纪全约合同 第4篇

笔者将通过“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骁表演合同纠纷案”为广大读者讲解艺人全约的法定解除。

2010年3月23日,新画面公司与窦骁签订了《演出经纪合同》,约定新画面公司作为窦骁的演艺工作代理方。合约期间,窦骁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演艺合约或协议。若窦骁欲与他人签约,必须事先征得新画面公司同意。而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窦骁未经新画面公司同意,擅自参加了59场演艺活动。新画面公司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在窦骁明确不再履行《合约》义务的情况下,新画面公司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又主张若合同解除,应由窦骁承担解除合同给新画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虽新画面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考虑到涉案《合约》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有利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在窦骁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利益及发展,本着公平、有价、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实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涉案《合约》解除后,在窦骁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实现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而且窦骁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故综合考虑在案情况,依法解除涉案《合约》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合同利益,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约》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艺人全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但违约方或将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是基于违约方违反艺人全约的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但是,违约金的约定却是一门艺术。就像蔡徐坤与依海影视在经纪合约中约定了“天价违约金”,这真的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不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宜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骁表演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窦骁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综合考虑新画面公司前期对窦骁演艺发展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艺人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经纪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因此,经纪公司和艺人在约定“分手费”时,应当合理、合法,以免日后被法院调整。

对于艺人创作的作品,经纪公司和艺人可以对该等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均归艺人所有、均归经纪公司所有,或由经纪公司和艺人共同享有。

艺人全约涵盖了艺人经纪活动的各个方面。经纪公司需要对艺人进行约束和管理,艺人同时也需要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便推进自身演艺事业的发展。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会让双方水火不容。因此,双方在签署艺人全约前,均应当注意审核各项合同条款,并通过艺人全约固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即便日后发生争议,双方也能通过艺人全约的约定,妥善解决争议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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