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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框架合同(共3篇)(跨年规划备忘录)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跨年度框架合同 第1篇

定作人: (填写全称) 承揽人: (填写全称)

根据《_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一)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

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

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必须要写全称)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承揽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标准提供:

定作人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体化)

承揽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定作人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未答复,承揽人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定作人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

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人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 (写明检验机构) 对定作物质量的认定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约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则在空格处划线)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运输费用由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

在保修期内承揽人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 (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未按定作人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违约金 元。

因承揽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人还应当支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 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揽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中选择其一,涉及铁路工程的可选择铁路运输法院)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填写到县级)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人执 份,承揽人执 份。

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定作人: (公章) 承揽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跨年度框架合同 第2篇

买受人(甲方):

工商注册号:

出卖人(乙方):

工商注册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_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范围

第二条交易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当第三方销售或采购条件相同时,优先向对方销售或采购。

第三条产品的数量

1本协议是年度框架协议,甲乙双方须在每年月日前协商确定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销售计划。

为确保协议履行的严肃性,甲乙双方应根据协议确认年度数量均衡执行,首月销售采购数量为,以后在每月日前双方书面确定下月度的分月供货数量。

2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对产品的数量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本协议按确定产品价格

1政府定价(含地方政府定价)。

2政府指导价。

3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

因市场因素,甲乙双方可就产品价格进行协商,确定新的产品价格,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仍以本协议确定的价格或计价公式执行。

第五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质量标准按执行。

(1)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2)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

(3)按封存样品质量标准。

(4)按每笔采购单中质量标准执行。

2乙方对质量负责期限:在_个月的保质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

3乙方向甲方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均附质检报告单和质量保证书。

如果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前款质量负责期限的约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支付方式按执行

1按本协议所生成的每笔采购单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进行结算。

2乙方货到验收合格且甲方办理入库手续后结算(适用寄售协议物资)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执行。

1标准包装。

产品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适合水运或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

2危险品包装。

3设备包装。

4包装物由方提供,不计费、回收。

5无包装物。

第八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九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执行。

1以双方共同确定的法定计量为准,合理损耗为%。

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产品数量在本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

2无损耗。

第十条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

1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迟延交付的,由造成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按本合同第五条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2验收方式:按执行。

⑴乙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甲方在交付后个工作日内(验收期),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产品质量和或数量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并立即通知乙方。

⑵甲方自行提货的,在乙方交付产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共同封存样品,以备检验。

甲方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如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共同确认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产品质量的依据。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按执行。

1乙方负责免费安装与调试。

2乙方负责免费安装与调试,并负责对甲方免费进行小时的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按执行。

1无担保。

2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权利包括:

⑴在保证向对方当事人销售采购本协议规定的产品的前提下,可向第三方销售采购相应产品。

⑵按本协议的规定接收产品或收取货款。

2双方义务包括:

⑴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产品销售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⑵按本协议规定交付产品或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合同的期限和合同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⑴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至年月日⑵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少于合同正常终止日前的个月内,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本协议及终止何时生效的书面通知。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3如甲方无法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乙方销售的某种产品,且根据本协议乙方应在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在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终止达成一致以前,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将不会影响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_,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签订日期:

跨年度框架合同 第3篇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_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 (新郎)和 (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 本合同中“□”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

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

三、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区(县)路(街)号。

四、婚礼服务项目

策划服务 □ 主持服务 □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化妆服务 □ 鲜花服务 □ 乐队服务 □ 场地服务

婚车租赁服务

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费用标准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约定。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2、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20%即 元向乙方支付定金; □按服务费用总额的 % 即元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定金和预付款可抵作服务费用;

3、策划方案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即 元。

4、余款 元,应在 付清。

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新增加或取消服务项目的,相应费用应计入服务费用总额或从服务费用总额中扣除。

6、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六、合同变更

1、甲方因故需变更服务项目、内容、时间的,应在举行婚庆仪式前15日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变更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如因意外情况(如车辆、设备故障、人员生病、等)导致合同约定的车辆、司仪、摄影、摄像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举行婚庆仪式前48--72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换,并退还甲方50 %的该项服务费。

七、双方主要违约责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于婚礼仪式14日之前(不含14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内(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退还该项目服务费,并按该项目服务费的 %支付违约金。

3、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租婚车服务违约责任

(1)婚车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还应退还差额婚车租赁费。

(2)实际婚车低于约定级别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3)实际婚车数量少于约定的,乙方应退还代租服务费和相应的租赁费用,并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4)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超过 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婚车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婚礼仪式举行地点超过 分钟以上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租赁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毁损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维修费、罚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摄像服务违约责任

(1)摄影、摄像师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摄像师;乙方未做出替换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换安排的,乙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乙方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 倍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中缺少约定必拍场景的,应按每个场景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拍摄成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或部分约定义务的;

(2)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3、在婚礼仪式举行前,一方因上述以外的原因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有权要求解约方在日内按服务费用总额的支付违约金。已支付定金的,也可选择适用定金规则:甲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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