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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加霸王条款(汇总4篇)(劳动合同中的10条霸王条款是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劳动合同附加霸王条款 第1篇

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附加霸王条款 第2篇

霸王条款一: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二: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霸王条款三: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劳动合同附加霸王条款 第3篇

无效。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碰到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更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更正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拟定霸王条款,很多劳动者受到这种不公平待遇,此时要及时的处理。

劳动合同附加霸王条款 第4篇

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

1.违法约定收取押金或扣押有关证件。

2.单方约定职工伤病残亡一切自理。

3.限制离职,向违约离职职工收取违约金。

4.对女职工结婚生育提出年龄年限等限制条件。

5.要求职工无条件服从单位加班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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