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如何界定(承揽关系跟雇佣关系的认定)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1
问题解答:
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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