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法规

山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山东诈骗多少立案标准)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定罪量刑标准

(一)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1、普通方式的诈骗:金额达到6千元以上。

2、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到3千元以上。

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诈骗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罪、悔罪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如下:

1、普通方式的诈骗

(1)金额达到8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电信网络诈骗

(1)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如下:

1、普通方式的诈骗

(1)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电信网络诈骗

(1)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3万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文由刘士军律师整理,欢迎转载。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