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优选8篇)(交通局通告模板)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9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饮酒(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运输、未按期检验机动车、未按期审验驾驶证,以及伪造变造或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盟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
严管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面包车及其驾驶人,特别是旅游包车、“营转非”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其驾驶人。
1.严格培训考试。严格执行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计时培训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计时造假的驾校及人员,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音视频监控。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规范驾驶培训业务许可。
2.严格职业准入。驾驶人在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时,必须取得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醉酒)驾驶记录、无吸食_记录。
3.严格执行清退制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大中型客货车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除依法处罚外,相关监管部门督促车属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2个月内发生两次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速50%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黑名单”。
4.严格“控速”。大中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夜间速度不超过限速值的80%。大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以该路段标准为准。
5.严格动态监管。凡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以及未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的卧铺客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并暂停营运资格审验,对车属运输企业责令停运整改。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设备,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发生2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6.严禁公路营运客车违反夜间2时至5时停运规定(接驳运输路线除外),严禁公路营运客车未安装使用安全带、未履行安全驾驶承诺、未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上道路行驶。
7、严禁“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经营行为,“营转非”客车必须粘贴、喷涂统一标识。旅游包车无《包车营运标志牌》或持假《包车营运标志牌》、超范围运营,以及“营转非”客车涉嫌非法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
8.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500米以上公路隧道。严禁企业未取得运输资质、车辆未取得运输许可、驾驶人和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生产企业为证照不全、无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不合格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装载危化品。
9.严格对新登记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的查验和源头把关,严禁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上路行驶,行驶中必须保持紧急切断装置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0.严禁车辆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标牌提供接送学生服务。校车在非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雨雪沙尘天气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校车未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随车照管人员上道路行驶。
11.严禁面包车超员、违法搭载货物,未粘贴核载提示牌上道路行驶。
三、严格交通秩序管理
12.严禁货车逆向行驶、强超强会、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13.严禁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上道路行驶。
14.严禁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15.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
16.严禁不避让校车、危害校车通行安全。
17.严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四、严格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18.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
19.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
20.严禁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21.严禁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
22.严禁车辆因紧急情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工商、_门依法吊销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于不服从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监管不力,放任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黄牌警告,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安监、交通、_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或者半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由_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五)对安全隐患整改或监管不到位,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主体责任部门的责任,涉嫌渎职、失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8月19日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2篇
20xx年8月11日至9月20日,xx大道(武胜路至一元路)将进行主要交叉路口工程施工。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路段施工期间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20xx年8月11日至8月31日,天津路(xx大道至胜利街)、黄石路(xx大道至江汉二路)、保华街(汇通路至路)禁止机动车通行。
二、20xx年8月11日至9月20日,路(江汉一路至胜利街)禁止机动车通行。北京路(xx大道至胜利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由xx大道往胜利街方向)单向通行。扬子街(胜利街至xx大道)、胜利街(路至扬子街)由单向通行调整为双向通行。扬子街(胜利街至xx大道)取消路边停车泊位,严禁车辆路边停放。
三、需通行施工路段的机动车,可绕行江汉二路、崇善路、汇通路、吉庆街、北京路等周边道路通行。
四、施工路段公交营运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调整,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共营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通告。
五、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疏导,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3篇
因庆景青公路古传隧道工程建设需要,从20xx年9月7日起对庆景青公里K98+840~K100+360路段(古传路段)实行交通管制,通行时间如下:
7:30-9:30 11:30-13:00
15:30-17:00 19:30-21:00
请来往行人和车辆服从指挥,积极 配合,注意安全。
联系人:方锦富
景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景宁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庆景青公路复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年9月2日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4篇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5篇
为保障好“国庆”黄金周期间城市道路交通出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道路通行效率,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1x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玉缘路和金虹路实行由西向东单向通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管制时间:20xx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全天实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调整管制时间。
管制措施:玉缘路口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路段除公交车和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一律实行由西向东单向通行。管制道路两侧除公交车站、巷道岔口、消防通道和弯道外,允许社会车辆紧靠道路左右侧顺向临时停放。
通行方式:
1、车辆驶入玉缘路后,由西向东行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处驶出,不得在管制路段掉头由东向西行驶;
2、车辆从管制路段范围内的各巷道岔口驶入玉缘路或金虹路后,由西向东行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处驶出;
3、在管制路段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头向东紧靠道路左右侧顺向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公交车站、巷道岔口、消防通道和弯道等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地点。
请广大群众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按照交通民警指挥和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_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警二大队
年9月23日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6篇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苏府通[20xx]6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对下列扰乱交通秩序,加剧交通拥堵,影响苏州文明形象的交通违章行为,一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驾驶无牌无证或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压、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进入导向车道不按指定方向行驶或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强行右转弯的;
(四)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或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停放的;
(五)营运车辆不按指定线路、地点行驶、停靠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或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的;
(七)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争抢机动车道、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内通行、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横道线、不遵守行人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的。
第三条每日8时至17时,禁止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第四条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和市区货运机动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苏福路、西环南路、西环路、苏浒路、312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由_门核发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
第五条对新增和外地转入的部分汽车车型和达到国家报废期限需延长使用的汽车实施欧Ⅱ标准排放限值。实施标准和细则由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_车型型式核准公告的内容,确定允许在本市新上牌和使用的车型目录后予以公告。
市公安局在对机动车核发牌证时,应检查该机动车是否符合型式核准的车型目录,对不符合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苏州市的各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各销售企业应当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燃料品质的监督管理。各车用燃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向市场提供达到与新标准相配套的达标燃油或代用燃料。
第六条在市区主、次干道和支路上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场,必须经公安、市政部门审核批准,规范设置停车管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停放。
第七条本通告自7月1日起施行。
年月日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7篇
为保障北改曹家巷一、二街坊棚户区自治改造项目马鞍街道路排水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20xx年8月9日至20xx年9月8日,马鞍街(星辉东路—马鞍东路)道路封闭施工,禁止机动车通行。施工期间,需经上述路段通行的机动车按交通导向标志的指示,通过星辉东路、马鞍北路、 马鞍东路、红星路等道路绕行。
二、除以上交通管理措施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xx年8月5日
交通局通告范文模板 第8篇
因琴台大道高架工程建设延期,江城大道琴台大道路口正在实施的交通管理措施需相应延长。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路段施工期间有关道路交通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城大道琴台大道路口正在实施的交通管理措施结束时间延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原发布《通告》中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不变。
二、本通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