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起诉状范文(共4篇)(起诉4s店欺诈消费者起诉状范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9
起诉公司起诉状范文 第1篇
原 告:潘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某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某房屋一套【产证号:号】,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号 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 ,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x年五月二十日
起诉公司起诉状范文 第2篇
原告:佛山市 XX 区 五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佛山市 XX 区 XX 街 XX 村2 8 巷 8 号
被告一:广州市 XXX 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地址:广州市 XX区XX 镇 XXX 村 XX 开发区
被告二: 何 XX ,男,汉族,19 55 年 5 月8日出生, 住所 :广东省 XX 市 XXX 镇 XXX 村 XXX 二巷1号。
被告三: 王 XX ,男,汉族,197 9 年1月24日出生, 住所 :江西省 XX 市 XXX 县 XXX 镇 XX 村 XX 组 2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500000 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3 月至20 8 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钮扣,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500000 元人民币。被告于年10月19日出具欠条(详见证据一),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尔后,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 500000 元人民币,但三被告都以种种借口、不同方式搪塞敷衍拒绝支付欠款。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_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公正判决。
XXX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年 月 日
起诉公司起诉状范文 第3篇
原告:周XX,女,28岁,汉族,现住:固始县XXX
被告: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2013年12月21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
起诉公司起诉状范文 第4篇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计算至 年 月 日),共计 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约定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及《担保协议》(合同编号: ),上述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该车租金总额告交纳首付租金 元,剩余租金分 个月缴纳,从 年 月起,当月 日前交纳 元,以后每月 日前交纳 元,最后一个月 日前交纳 元,到 年 月止。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编
号为 《 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及违约金等全部应交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但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向原告交纳了便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截至 年 月 日(起诉状日期),第一被告拖欠到期应还租金 元,拖欠全部未还租金 元,拖欠违约金 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第一被告拒不偿还,第二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_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_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