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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热门9篇)(被告人最后陈述简短)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9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1篇

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和第4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1]

2010年4月1日推出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扣12分。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醉酒司机被拘留15天以下,临时拘留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罚款2000元至500元。

酒驾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每100 ml血液的行为为酒驾。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的司机被视为酒驾,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的司机被视为酒驾。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醉驾违法,醉驾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却无视法律,酒后驾车,特别是事故发生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

酒后驾车

醉酒驾驶致人重大伤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定罪。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共查处酒驾案件万起,其中酒驾案件万起。

现行刑法规定了严重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量刑标准。

2011年2月26日,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酒驾列为犯罪。修正案第22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_

最新消息

_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凡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的司机,都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第一次针对一些试图当场蒙混过关饮酒的司机,明确规定只要符合酒驾标准,也要立案侦查。

2011年4月20日,_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提出所有酒驾机动车将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再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主要考虑到新刑法新增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处罚,从而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更好、更有效地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喝酒和开车

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酒后驾车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酒驾将被吊销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的定罪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最新修订,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情节恶劣与否,都将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规章

暂扣驾驶证6个月以下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临时拘留。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酒驾驶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直接吊销你的驾照

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刑事处罚后,没有必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拘留处罚。因此,应当删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扣留酒驾违法人员的规定。

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将直接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酒后驾驶将被直接吊销,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终身禁驾。

酒后驾车的处罚金额增加了4倍

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规章

罚款200至500元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外,还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醉驾事件的激增,社会上许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激增归因于法律的轻处罚和低犯罪成本。

拟处罚1000元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将大大增加犯罪成本。至于酒驾的处罚,处罚金额将“至少增加四倍”,即由原来的200元处罚改为1000元处罚。

此外,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为“1个月至3个月”。据悉,本次修改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驾驶证将被吊销。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2篇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他们的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被告人最后的陈述,又常常能够最集中、最明显地表现出被告人的主观个性特点。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较之以前的各种陈述,往往有新的内容。

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3篇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为被告人设置一个释放情感的平台并非毫无必要。

最后陈述程序对缓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因处于的尴尬境地产生的心理负面影响有一定的作用,可以让被告人内心压抑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释放。

当然,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漫无边际或者胡言乱语,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陈述要满足两个要求,即与本案有关和不离题。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4篇

另一个直观的效果就是缓刑了。很多案件,可缓刑可实行的,由于政策、习惯等,比如涉黄涉赌案件,检察院在作认罪认罚时,基本上都不会写“建议适用缓刑”这几个字。

这就导致,在审判阶段判实刑的几率大增。如果是一直被羁押的还好,忍忍差不多就刑满释放了。但,对于羁押过取保的,再判实刑收监,就好比是伤疤结痂了,再把痂撕开,鲜血直流,痛苦加倍。

所以,庭审最后交出一份完美的总结,审判员动情、公诉人泪目,无疑会将缓刑的天平向自己倾斜,缓刑的概率大增。

实务中,太多的例子,原本不抱缓刑希望的,最后因为完美的最后陈述,直击审判人员的内心,一念之间,一锤定音。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你还觉得认罪认罚具结后,最后陈述不重要吗?既然如此,那么该如何进行陈述呢?可不可以“表演”呢?我们下期接着聊。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5篇

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具结,量刑建议甚至精确到几个月。但是,考虑到在审判阶段仍然可以争取到的一些情节,再加上一些案外因素,在实务中,有些检察官在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会给法官会预留出这一部分。

一般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20%左右,检察官就会多预留出这20%。因为,在建议量刑以下判决,一般会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或知会检察官,这样检察官在做顺水人情的同时,最终的刑期仍在检察官的“掌控”之内。

但是,如果在审判阶段不争取,法官万一照单全收,这20%就有可能白白地浪费掉了。

这里多提一句,减刑又包括减少刑期和减少罚金数额,不管是哪一种,都是实实在在的实惠,都是应该力争的。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6篇

因此,最后陈述权是言词审理原则的当然体现,也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论基础。

所谓言词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即口语形式进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是未经法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书面辩护词等任何书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为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由。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对控告进行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它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

一般辩护权具有三个特性: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最后陈述权也具有上述三方面的性质。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7篇

只要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诉和刑事审判,不管其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如何,都享有最后陈述权。

同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权相比,最后陈述权有独特之处:

一是最后陈述的主体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辩护人代为行使。这显然有别于其他的辩护权;

二是在最后陈述中,不存在控辩双方直接的对抗,在这一阶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进行陈述,不存在控方的辩驳,其意见可得以充分提出。

三是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辩护权。

最后陈述权有一个功能是突显被告人的尊严感,释放被告人的内心情感。

有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具有对抗性,仅仅是一些抒情性质的发挥,最后陈述权会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8篇

尊敬的法官:经过法庭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己酒驾的严重危害。我觉得很幸运:如果警察叔叔没有及时发现我喝醉了,并迅速抓住我,我可能会造成一场严重的车祸,这将摧毁我的家庭和另一个家庭的和平与幸福,并造成车祸和死亡的悲剧。今后,我会牢记这一课,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在同一个地方第二次摔倒。我让法官看看我太相信“家乡米酒不醉人,千杯酒遇知音,酒不醉人,三碗米酒不传位”这句古训,这样我就可以从宽处理我的第一次酒驾了。以后一定要牢记那句名言“书读得越多越傻”,再也不会相信那些骗人的老话了。

醉酒驾驶是指在因饮酒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你可以在喝酒后开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酒驾驶。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 第9篇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控方与辩方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而代表G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控方掌握着G家强制力,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因此,各G在立法上采取各种方式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接近或赶上检察官,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

被告人被赋予的特权可以分为两类: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实体上比如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程序上比如一些国家对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被赋予最后陈述权也是这种特权在程序上的一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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