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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实用17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申请书范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9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篇

正是由于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不增加审级的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因此并非所有的民事裁判都具有可再审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裁判才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四类主体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再审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对应的每类主体都具有不同的启动条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司法实践中再审启动的最主要方式。根据现行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5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继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属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范畴,但是对于仅继受裁判文书权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则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畴。

(2)客体要件。申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具有既判力的裁决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3)管辖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9条确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要件:以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制度。

(4)时间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是《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事由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13种法定事由,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实体性事由,分别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类:程序性事由,分别为:“(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三类:其他再审事由,分别为:“(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法院决定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是的理论依据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法院决定再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本院决定再审;(2)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最高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院决定再审以“确有错误”为前提条件。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法院决定再审的期限和事由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3.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再审

根据《宪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然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

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的方式有二种: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情形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此处的“法定情形”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种情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监督规则》)第65条至第69条对检察院调查核实措施进行了细化。

但是提出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程序上也有所不同:

第一,法院收到材料后处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符合规定的抗诉材料,人民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对于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再审的,再决定裁定再审。

第二,法院审理中检察院的参与不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需要派员出庭。但是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后按照相对应程序进行审理,无需检察院参与民事案件庭审。

4.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未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制度。目前现行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

(1)被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此时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为案外人需要提出执行异议。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2篇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设置了四种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意在实现审判权与监督权、不同审级法院审判权、审判权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力)的相互制约,从而限制审判人员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事再审程序虽然不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其一旦启动直接挑战的对象就是已经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形成的既判力,对既判力的改变不仅仅是对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更是为了纠正法定程序被践踏,对法律裁判者产生一定的监督和威慑。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3篇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依法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一方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了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双重保护,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应当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但另一方面,如果判决有重大瑕疵,还认可其既判力,并予以保护的话,违背了基本的正义观点,由此可见,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是追求实体正义和某些重大程序正义平衡的结果。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只是纠正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因此,民事再审程序并不是根据审级制度而设立的正常审判程序,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民事裁判再次审理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从性质上来看,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裁判的补救措施,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4篇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提起再审仅仅规定了两类情形。随着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出现,有学者甚至主张将案外人申请再审删除,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事实上“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不能涵盖所有需要程序救济的第三人”,限制某些案外人申请再审,会严重侵害案外人利益。兹举一例说明:

甲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处罚后股价暴跌,股民损失惨重,部分股民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风险披露日”进行了界定,即披露日之前购买股票的可以赔偿,披露日之后购买的则认为股价的下跌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不予以赔偿。

上述案例中“风险披露日”的界定,不仅仅会影响在诉案件当事人利益,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未诉股民利益,其他未被纳入“风险披露日”的股民,对这一与己相关的事实认定,若没有任何权利救济的途径,必然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公正性。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5篇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民事再审程序审查和审理的前提,无法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就无从谈起民事再审程序的审查与审理。如前文所述,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了四类,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监督权”提起再审,即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力基础系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则依据检察监督权;当事人和案外人提起再审,系针对其认为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民事权益,通过再审寻求公平、公正的结果,本质在于维护自身的私权。

结合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与条件,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6篇

7日16日上午,孝感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检察建议书》法律文书现场撰写比赛在孝感市检-察-院17楼会议室举行。

孝感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祖光出席比赛活动,活动由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勇主持。

在规定的一小时比赛时间里,来自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8名参赛选手,根据比赛给定的案例,从发往单位、问题的来源或提出问题的起因、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的内容以及要求事项等五个方面,时而冥思苦想,时而奋笔疾书,按照比赛关于文书行文规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的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比赛要求的法律文书撰写任务。

比赛结束后,孝感市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将组成“优秀法律文书评审小组”对此次比赛作品进行打分、评析,最后确定优秀法律文书作品予以表彰。

据介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驻所检察优秀”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驻所检察日志》)评选活动,目的在于落实盛市检-察-院关于切实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驻所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写作质量。

此评选活动自5月15日开展至今,已持续两月。

7日16日上午,孝感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驻所检察《检察建议书》法律文书现场撰写比赛在孝感市检-察-院17楼会议室举行。

孝感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祖光出席比赛活动,活动由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勇主持。

在规定的一小时比赛时间里,来自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8名参赛选手,根据比赛给定的案例,从发往单位、问题的来源或提出问题的起因、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的内容以及要求事项等五个方面,时而冥思苦想,时而奋笔疾书,按照比赛关于文书行文规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分析透彻的要求,较圆满地完成了比赛要求的法律文书撰写任务。

比赛结束后,孝感市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将组成“优秀法律文书评审小组”对此次比赛作品进行打分、评析,最后确定优秀法律文书作品予以表彰。

据介绍,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驻所检察优秀”三书_(《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驻所检察日志》)评选活动,目的在于落实盛市检-察-院关于切实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驻所检察干警的法律文书写作质量。

此评选活动自5月15日开展至今,已持续两月。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7篇

检察建议书复函

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

[]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XXXXX供电所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8篇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 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 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9篇

XX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xx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xx]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XX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_政府采购法》、《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_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xx年,XX就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实行与财政部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0篇

第一,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保持一定的中立性。抗诉制度往往将检察院至于人民法院的对立面,同时,现行法律赋予检察院参与民事案件,拥有调查取证权、出席民事案件庭审的权利,“这不仅与法院审判权相冲突,而且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宗旨”,使得民事案件在检察院启动抗诉后处于极其不对等的状态。相反再审检察建议更加柔和,能够体现外部监督的价值。

同时,从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来看:通过抗诉实现再审改变率为,而利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率,两者在实施效果无非常大的区别。

第二,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目前,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均可能启动案件再审,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出现当事人往往多渠道“申诉”的问题。笔者认为:对现有民事再审程序系统改造后,应当将申诉的渠道法定化,即当事人对民事案件有异议,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依然存异的,转而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检察建议。

第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只是外部监督的一种手段,根据《宪法》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然有权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虽然各级法院有相应的办理程序,但是这类程序往往只是内部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对人民法院行使外部监督权进行系统梳理,明确监督程序与监督方式。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1篇

民事再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基础是对裁判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具有是对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局性确认,这种终局性确认具有既判力效力。“既判力既要求后诉法院在审判中受前诉法院确定判决内容的拘束,同时还禁止双方当事人对确定判决的内容予以争执,即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看上去依法纠错与维护裁判权威两者之间似乎是对立的,但是其实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纠错意味着破坏了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看上去似乎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但是如果对于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不加以纠正,会影响裁判的权威性。笔者认为:“依法纠错”不等于“无限纠错”。从保护民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角度综合考虑,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所有的民事裁判纳入民事再审的范畴,而是依据启动主体和启动条件的不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2篇

天津市津北区人民检-察-院:

贵单位于20xx年9月23日给我单位下发的(津)北检20xx第4号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都有文书号,注意右上角即可)已收到,我单位领导做了认真研究和批复,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和我单位现存实际情况,做了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了管理……

2、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

3、做了深刻认识…………(此1、2、3只是举例,具体内容具体写)

现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复函贵单位,请接收研究。

某某单位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之比较【2】

——兼谈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

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

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

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

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

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_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

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_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有关规定,建议书主要适用于规定等的九个方面:意见书主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有错误但尚不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等两个方面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

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

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

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

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

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

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

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

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

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3】

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建[]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监建[]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民行建[]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

民行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3篇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20**]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决杜绝贪等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并开展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三是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增强法纪威慑力。

完善信访综合协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探索信访监督新途径,使群众积极参与民主监督,震慑违法违纪人员;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大力查处有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现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完善;并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4篇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_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5篇

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是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后,xx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xx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xx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xx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xx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

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三忌忘记履行职责。

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四忌干预审判权。

审判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此进行监督,而不能代行审判,即使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也只是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而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把监督审判变成了干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指挥审判程序,或者当场对不合法的程序进行纠正。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对不合法的程序纠正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法院改正。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6篇

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我国学理上早有专家提出“取消法院发动再审权”的观点,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依然保留了该制度,可见立法者认为此条依然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实践中对于何为“确有错误”的认定标准,历来存在争议。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司法裁判中对于《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确有错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类:

1.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经检察院检察提出检察建议后发现确有错误;

4.原审程序遗漏当事人;

5.虚假诉讼。

由于时间关系无法进一步进行群案的分析,但是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司法裁判中对“确有错误”的认定,更多也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提起再审的事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申请,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但是对于“虚假诉讼”、“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确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发现后依职权审查。据此笔者认为删除“确有错误”的标准,转而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代,不但有利于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性,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于此观点《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其实已经进行规定。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7篇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当事人以实体性错误提起再审并获得提审的比重大,而以程序性错误或者其他事由的比重较少,结合法条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考虑,笔者认为应该删除的是第(九)项和第(十三)项。

1.删除“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再审事由应当具体明确”。辩论权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诉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1条对何为辩论权规定了三项具体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也正是由于兜底条款的出现,导致此事由过于抽象。从理论上说,辩论包括了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个方面的辩论,所以,辩论权的行使就十分广泛了,从诉讼开始的主管、管辖、证据交换,到开庭审理中实体权利义务和证据问题等进行辩论,那么是否对这些程序的任一限制都需要行使提审呢?显然是不妥当的。另外,何为“剥夺”的界定也存在模糊,“剥夺”与“限制”如何区分?这些在实践中都非常难把握,也正是基于此,前述数据中有263件案件以“剥夺辩论权”提起再审,但是仅有2件获得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类非常抽象和难以把握的条文应当予以删除。对于辩论权的保障有赖于对法律适用者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来实现。

2.“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纳入到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范畴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需要当事人提起再审,本身就是逻辑上的错误。对于审判人员违法提起再审需要以当事人知晓为前提,若当事人未知晓或者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知晓,则“错案”就一直错下去?这显然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司法公正性功能不符。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本身就具有内部审判监督的职能,审判人员违法后应当由人民法院启动内部纠错机制,对审判人员案件进行监督审查,以确保法院实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应当将此项事由从当事人申请再审改变为法院依职权再审。同时,结合前文所述,法院依职权启动民事再审的事由,将其缩限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司法人员贪污、腐败行为当然是构成对国家司法权的亵渎,可以解释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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