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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合同范本(热门3篇)(土地征地补偿合同范本)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9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xx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

(小写:********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xx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村委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合同范本 第2篇

被征土地单位(下称甲方):

征用土地单位(下称乙方):

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共亩,所征土地位于:

土地四至: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甲乙双方实地勘验征用地界,依据勘验结果,乙方按照每亩1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该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相关一切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在实地勘验征用土地面积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给付甲方,或由乙方在甲方配合下直接将上述补偿费发放至被征用土地原承包村民。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甲方及其下属村民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及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应将所征土地清场,不得有影响乙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植被及物品,并在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移交乙方。

甲方承诺确保征收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如因与第三人就征收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致使影响乙方建设经营的,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应从善意出发,维护与协助乙方对被征用土地的建设经营,为乙方的建设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征用土地用途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沙包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合同附件:

征地测量、补偿领款一览表

所征地图示意图

被征土地单位(甲方):

代表人:

征用土地单位(乙方):

代表人: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合同范本 第3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肖X、秦X、曾X、陈X、魏X、罗X的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_和胡xx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质证阶段,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六原告原均系xx县xx镇XX村村民,2006年和2009年六原告所在集体土地被征用,征用土地后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费已拨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分配给六原告,剥夺了六原告参与分配的权利。《_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六原告户口在XX村九社,表明六原告已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年龄长幼、身份、地位如何,六原告参与分配的权利是基于其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而产生的,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因此,因土地所有权丧失获得的补偿应当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之间平均分配,而不应有所差异。六原告系XX村村民,系集体的一员,有权利参与土地补偿及安置费用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_常委会、_备案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在2006年9月25日和2009年2月25日经xx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并公告,六原告在此之前已经具有沿口镇XX村九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六原告有权参与土地补偿及安置费用的分配。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作为土地对价的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应在全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之间进行分配,即包括已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尚未分得土地的成员,也包括已经分得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综上所述,被告不让六原告参与分配,剥夺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_、胡xx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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