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反拐工作计划的意义(必备3篇)(反拐行动计划2021-2030)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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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拐工作计划的意义 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反拐联席会议加强统筹防调,制定并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对本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本地反拐工作。
(二)完善经费保障。政府统筹安排反拐行动实施经费,将反拐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反拐工作提供支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和社会各界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工作资金。
(三)严格考核评估。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制定反拐工作计划的意义 第2篇
(一)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
(二)民政、人社、妇联等部门要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入社会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及符合年龄条件人员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宣传、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网上发现的涉及拐卖人口犯罪、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四)卫健等部门要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非法代孕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
(五)宣传、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服务;面向易被拐人员和关联人群,做好反拐主题宣传、专题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其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能力。
制定反拐工作计划的意义 第3篇
2001年5月22日_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_。
2004年3月___公室发布《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妇女儿童权利不受侵犯。2003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000余名。
2005年8月24日__公室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第九节指出:公安和司法机关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确定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开展“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
2007年12月13日_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其中指出: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呈现出新动向、新特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团伙犯罪趋势明显,跨国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2009年12月26日_常委会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对案件管辖、立案、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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