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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精选7篇)(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1篇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2篇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根据《民法典》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3篇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

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其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等特点,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的要求。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现实生活中看,当前应注意防止发包方利用建筑市场施工力量供大于求的局面,迫使承包方接受某些不公平条件(如要求承包方实行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情况。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4篇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要有的。当事人没有明确,就没有办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也就没有办法解决纠纷。

第二,合同的标的。没有标的的话,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很多东西都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无形财产,劳务也可以作为合同的标的。

第三,标的的数量。

第四,标的的质量。

第五,价款或者报酬,即所谓的价格条款。

第六,履行的期限,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个完成双方工作的一个区间。

第七,履行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时间和地点没有明确的话,法律上是有规定填补漏洞的条款的。

第八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是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双方都会约定发生争议时是找仲裁委进行仲裁,或者是提交法院进行处理。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5篇

实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6篇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的内容有: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保修责任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包括 第7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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