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备3篇)(劳务派遣工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劳务派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1篇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主体要求、主体地位、合同内容以及确定报酬的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要求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劳务合同则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
3.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
4.在合同内容上,劳动合同需要规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的内容,而劳务合同则无此要求。
5.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劳动合同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则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劳务价格。
劳务派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2篇
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劳动合同,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因此,劳务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
1.在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
2.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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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3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