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先付首付后签合同(汇总3篇)(期房先付首付可以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期房先付首付后签合同 第1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期房先付首付后签合同 第2篇
可以先交首付后签合同,但会产生一定的交易风险,合同是交易双方关于交易内容最详实的证据,双方关于交易的约定均是由合同来进行体现,如果仅仅支付了首付款而没有签合同的话,会产生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例如首付款是否全部缴纳,所交首付款中是否含有部分定金,以及剩余房款是以按揭方式支付还是全款支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合同加以证明的话很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交易风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期房先付首付后签合同 第3篇
1、首付交了没签合同的,购房者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开发商收取首付款后,表示接受房屋买卖,所以认为购房合同成立,开发商要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2、合同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尽管没有签合同,但是交了首付也就可以表示一方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成立,口头达成一致的合同内容一样可以约束双方。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_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