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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3篇)(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条件)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8

劳动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用人单位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按以下几个步骤操作:

1、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基于客观情况,而不是主观意志,该客观情况达到“重大变化”的程度,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客观情况虽然发生重大变化,但劳动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的,不能适用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变更工作岗位、期限、工资等等。

3、经协商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4、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满半年不满1年的视为1年,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存在法定可以依法解除的情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针对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视具体情况而定。

《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1、老板拖欠工资没签合同解决方法如下:

(1)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者可以与老板进行协商;

(4)劳动者可以用其它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申请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

《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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