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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共7篇)(空白劳动合同)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7

空白劳动合同 第1篇

可以和公司协商进行解决,因为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如果不续签,实际上就等于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为自己正常的办理离职手续的。如果公司拒绝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空白劳动合同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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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亡羊补牢”。如果已经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主动跟踪用人单位后续的补充情况,并积极向用人单位索要一份劳动合同留存,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随意添加、更改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万一发生争议,也可以自存的劳动合同形成有力对抗,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空白劳动合同 第3篇

1、签空白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_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空白劳动合同 第4篇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显然,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空白劳动合同无效。

空白劳动合同 第5篇

本案中,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及其中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是否有效。首先,初某对其签字时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系空白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劳动合同书中签字的行为,应视其放弃核实相关内容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对合同相对方无限授权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情况下,公司填写的劳动合同内容对初某同样具有约束力。故仲裁委认定劳动合同有效,药业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足额支付了工资,不存在差额,初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事由不成立。 

空白劳动合同 第6篇

劳动合同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单位拒绝修改,且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已经签订了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空白劳动合同 第7篇

在签订“空白合同”时,员工应该慎重考虑,是否要入职这样的单位。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疑问,并要求公司协商、补全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再签名捺印,尽量避免签署空白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应当要求公司将填写好的完整劳动合同发给自己检查,并且核对公司填写的内容,是否自己的待遇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要求公司立刻补正、更改。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公司自行填补内容,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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