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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报告(共13篇)(燃气宣传工作总结)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7

简介:法务时刻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燃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报告(共13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法务时刻网还可以找到更多《燃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报告(共13篇)》。

燃气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报告 第1篇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为原则,以《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燃气行政许可规定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B50028-2006)为依据,以实现市区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有序、安全便捷为目标,通过自查自纠,综合执法,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建立起城乡一体、管理严谨、市场有序、安全便捷的瓶装燃气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本次治理范围为越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各瓶装燃气经营场所、供应站点以及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

二、治理安排

(一)现有瓶装燃气经营场所、供应站点以及经营、供应单位和个人的整治规范

1.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5月31日)

围绕和谐*建设,以打造平安燃气为主题,利用各种载体着力宣传开展瓶装燃气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B50028-2006)进行广泛宣传,使现有的瓶装燃气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瓶装燃气用户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燃气知识,并促使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自查自纠阶段(*年5月—10月31日)

市区现有瓶装燃气经营场所、供应站点及其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具体内容为:企业有否经工商行政登记;有否稳定的符合标准的气源及相应的贮存、充装、配送等设施和管理能力;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是否到位;建筑防火、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申领经营许可证准备。

3.依法整治阶段(*年7月—*年6月30日)

(1)经营场所和供应站点的规范(*年7月—11月30日)。对符合瓶装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且有能力和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及其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供应站点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

(2)经营、供应的单位及人员规范(*年8月—11月30日)。对市区现有从事瓶装燃气供应而不经营的人员分批培训后持证上岗;对市区现有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证管理。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上岗证的送气工,不得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3)联合执法(*年11月—*年6月30日)。对自查自纠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新规划定点的经营场所、供应站点的规范建设

1.规划定点阶段(*年4月—*年7月31日)。

通过对市区瓶装燃气储配站等经营场所及供应站点现状的调查,从立足现实,着眼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编制市区瓶装燃气专项规划,形成规范、安全的储配站等经营场所及供应站点的合理布局,同时,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选址定点。

2.规范建设阶段(*年7月—*年3月31日)。

拟新建的经营场所、供应站点,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面向符合燃气经营、供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挂牌出让。

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或自有房屋的新设经营场所、供应站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改建、扩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消防*市支队、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燃气集团、*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越城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消防*市支队、市质监局、市交通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班子。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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