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情况报告范文(4篇)(函询情况报告范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7
谈话函询情况报告范文 第1篇
我单位在事先通知XX的情况下进行了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持续时间约为XX分钟。在函询过程中,我们主要了解了以下内容:
1. 工作情况:XX在工作中积极配合,遵守工作纪律,完成了分配的工作任务。
2. 生活状况:XX的家庭情况良好,生活稳定,身体状况也较好,无不良嗜好。
3. 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XX反映在工作中有时对工作内容不是很了解,需要加强学习;在生活中有时存在一些家庭琐事会影响到工作情绪,需要调整。
谈话函询情况报告范文 第2篇
(一)提高认识和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谈话人切勿急功近利,奔着处罚处理的目的,仅仅以被谈话人认错为主要目的,忽略谈话的内容形式的重要性。谈话人要真正摆正自身定位,以同志的身份,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让被谈话人真正意识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关爱,从而正确对待,正视自身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党员干部及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让松弛的纪律得以重新绷紧,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强化谈话后回访的专业性心理疏导。
(二)做好谈话前的外查工作
一方面是对问题线索做好外围调查,对问题发生的时间、背景进行多方面查证,从被谈话人的职责、性格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对谈话内容进行必要的研讨和推演。二是多方了解干部的情况,要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考察情况登记表、个人简历,向分管领导询问等方式,熟悉谈话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家庭、奖惩、性格等情况,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优缺点,工作有何擅长,群众评价怎样,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同时,结合干部身上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与干部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在谈心谈话过程中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共商解决之道。
(三)切实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谈话工作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告知,在实践中往往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会压缩被谈话人了解权利义务的时长,致使被谈话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对“被纪委谈话”一事也不好开口请教,有的被谈话人甚至在谈话结束后很长时间里都忐忑不安。所以要保证被谈话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时长,对被谈话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四)注重谈话技巧
一是不空讲大道理。变单方说教为互相沟通,对谈话中了解到的干部的牢骚、抱怨、负面情绪,谈话人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横加指责和批评,而应该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从被谈话人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这些牢骚、抱怨、负面情绪,并和被谈话人谈者起沟通和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商量整改的思路和方向,制定整改的方案和目标,从而达到化解思想疙瘩,排解负面情绪,激励干事创业的目的。二是营造温馨的谈话氛围,一个温馨的谈话氛围,会使干部完全放松身心,提升谈话函询的实效,要善做倾听者,不轻易打断被谈话人的话,耐心做好谈话记录。教育引导时,既坚持晓之以理,又要注动之以情,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和帮助提高,都要让被谈话者乐于接受。
(五)强化心理疏导理念
一是做好心理疏导,切勿流于形式。心理疏导部分,要适当前置,心理疏导的理念要贯穿于谈话全过程。二是在谈话主体部分大致结束后,适当开展容错纠错机制的学习,深刻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使被谈话人摆脱“我被纪委谈话了,我就要被处罚”的惯性思维,有效减轻干部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使其关注的重心转移到自身存在问题上来。
(六)完善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谈心谈话、回访、家访、解决实际困难和考察评价等措施,引导鼓励受处分(处理)的党员干部端正态度、积极改错,放下包袱、提振信心,放开胆子、努力工作。回访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了解回访对象受处分后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二是通过核查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等相关资料,了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三是对被回访对象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通过回访教育工作,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化解受处分对象的思想‘疙瘩’,真正做到‘回访一人、改变一人、教育一片’,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使他们消除思想顾虑,以健康向上的心态、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和生活中去。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第七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非xxx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纪委的指导帮助下,我局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一要务,扎扎实实地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等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
(一)加强领导,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形成xxx一岗双责xxx的工作格局。
(二)精心组织,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继续深化xxx为民、务实、清廉xxx教育,利用每周一上午集中学习时间,有针对性地安排学习党风廉政、职业道德、依法行政、效能监查等方面的内容,共组织党委中心组党风廉政专题学习xxxx,集中廉政学习xxxx,讲党课xxxx,收看警示教育片xxxx。同时积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先后与局新上任的xxxx科级干部、xxxx竞聘上岗的局中层干部进行了诫免谈话,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抓源治本,稳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四)突出重点,抓好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一是抓责任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把我局涉及的规划、建设、环保行政审批执法责任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各主管领导、业务科室、具体承办人。二是抓。在项目入驻前期,局规划、环保人员就提前介入,陪同选址、做环境影响评价,对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环保审批手续的,条件符合、手续完备的,xxxx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凡需到上级部门协调办理的。
^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办公厅
2005年 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
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20日印发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常委会、^、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
组织部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20日印发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需要对其他非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
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第五条 谈话函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
(二)纪委监察室领导直接或提请分管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委托下级纪检^v^门与被反映人谈话。 第六条 纪委监察室对收到的反应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及时提出实施谈话函询的初步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经批准决定实施谈话函询的,由纪委监察室具体落实,明确主办人员。
第七条 经批准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应及时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把被谈话人说明的问题记录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全程录音、录像。被谈话人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经批准函询的,纪委监察室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背书后发函回复。第九条 纪委监察室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其中,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监察室根据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情况及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领导审批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可提请初核;
(二)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话诫勉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不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十一条 为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纪委监察室派员参加。被反映人为党组织负责人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实施谈话。第十二条 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实施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发出《委托谈话函》,委托其与被反映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发函回复纪委监察室。第十三条 提请被反映人分管领导实施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发出《提请谈话函》,协助做好各项谈话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委监察室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实施谈话函询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息和问题线索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谈话函询情况报告范文 第3篇
(一)容错纠错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谈话函询情况报告范文 第4篇
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xxx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来,本人参与调查处理信访案件8宗,查处违纪党员3人,其中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2人;建议辞*员干部1名。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活动等工作。
同时,在履行纪检监察组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能服从大局,围绕中心,做好县委、县政府和委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一是协助支持西部五镇的计育工作。二是支持配合省道335线的扩建拆迁工作。三是做好xx机场纪律监督组有关工作。四是完成好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业务学习不够扎实、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新的一年,我将继续在县纪委常委会和组长的领导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切实抓好自身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为xx县反腐倡廉建设和xxxx大崛起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x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