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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共14篇)(向派出所报案书怎么写)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7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1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一是全面担当建设法治公安的第一责任。市公安局将法治公安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长余平辉任组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局直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法制支队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制发《关于分解落实<20xx年法治xx建设工作总结>的通知》,确保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强力推进市公安局法治建设。二是全面督导落实。副市长、公安局长余平辉在20xx年3月27日全市公安工作会议上对法治建设暨执法规范化建设作精心部署,提出要“把握法治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努力实现规范执法能力新提升”,要求加快硬件建设,细化执法标准,加强人才建设,优化法治环境,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实到“神经末梢”。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昌胜等局领导经常性组织法治公安建设工作研究,深入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督导检查,为法治公安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保障。三是严格依法决策。

市公安局党委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不予签批、一律不予上会、一律不予发文。大力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市公安局及各分县(市)局、交巡警支队共聘请律师15名,公职律师8名,开展律师接待活动等,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视情安排律师参与领导接访下访,协助化解信访问题,疏解社会情绪。同时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或长期缠访闹访案件,定期会同律师或其所在事务所开展案件分析、评议,发现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防控法律风险。

(二)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全警法治素养。一是抓住“关键少数”。曾欣副省长强调,不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公安领导干部,是不合格、不称职、不达标的,必然会丧失指挥权。市公安局党委依托理论中心组学习和第一综合党支部平台,开展集体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领导干部带头苦练法治基本功,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断提高。二是推进全警学法。

(三)坚持创新驱动,推进执法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受立案制度改革。市公安局下发《XX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定》、《XX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补充规定》、《受案立案登记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从接处警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审查开始来规范民警的办案规范,并通过新警综平台的日常考核监督,有效杜绝了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不及时立案等弄虚作假问题,杜绝受立“两本帐”等受案立案不实问题的发生。现全市已设立7个信息化应用、精细化管理水平较高案管中心和23个基层所队案管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77人。

二是落实刑事案件归口管理。全市整体落实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实现对内“一个闸门”、对外“一个通道”,没有法制部门审核的局领导一律不批,不是法制部门移送的检察机关一律不接。通过实行进口出口统一管理、案审民警包片服务、规范案审阅卷格式、每周案件审核通报、特殊案件超前介入等机制,提高了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不捕不诉率明显下降,为办案质量新增一道安全“保险丝”。

三是深化案审机制改革。在市公安局党委和各分县市局的积极推动下,大冶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三个单位的案审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各分县(市)局均成立了法制案审大队。依据省厅制发的《关于深化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通知》,全市法制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对部分刑事案件在特定环节见面提审犯罪嫌疑人、全面复核证据、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明确了见面提审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的8种案件情形,依职责、依申请启动的工作流程,做到不枉不纵,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打击效能。四是确保证据收集质量。市公安局严格落实xxx《关于加强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落实民警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搜查、取证、讯问、勘验等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做到笔录次数、内容、起止时间与录音录像“三个基本一致”,讯问情况刻录光碟保存,并作为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依据,强化人权保障,防止非法调查取证。

(四)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律服务保障。

一是强化问题整治。市公安局5月25日印发《20xx年度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公安机关“报案不立案、立案不侦办、侦办不回告”等执法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和进度,防止执法问题反复回潮、边整边冒,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漏洞堵塞到位。

二是强化监督救济。20xx年上半年,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共受理刑事复核案件8起、行政复议案件11起,办理行政诉讼9起,在为一线办案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及时发现和纠正个案中的执法偏差。

三是强化评查督导。深化“案件评查,执法督导”机制,不断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1月份市公安局组织考评了全局12个局直单位和8个分县(市)局,共抽取了接处警案卷100起,刑事案件60起、行政案件68起,检查基层所队20个、执法办案区21个,看守所3个,拘留所3个,客观公正地检验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在今年省厅对全省20xx年度的考核中,铁山分局、开发区公安局被评为20xx年度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四是强化基础建设。市公安局坚持“用执法场所规范倒逼执法规范”的理念,坚持以信息化促精细管理,按需设置案件管理室、执法办案区等功能用房的建设标准,通过办案区升级改造、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室)、完善涉案财物管理等一系列高度契合实战需求的“三位一体”建设举措,实现对涉案人员、案件进程、涉案财物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构筑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封闭圈”。打造法治公安建设“样板”。截至目前,市公安局“三中心”已经正式投入建设,各分县(市)局“三区四中心”建设情况良好,下陆、铁山、阳新、西塞山、XX港先后完成示范点建设并投入运行。

(五)加强普法宣传,推进全民法治意识。市公安局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XX市公安局普法责任清单》,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工作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月等活动,坚持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常年不断。全市公安机关结合“110”宣传日、“”宣传日、“”禁毒日等重大活动,不定期深入学校、社区、企业等进行法治宣讲,引导广大公民知法懂法,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月23日上午,XX市公安局联合市教育局在XX一中开展深化“全警进校园、共筑平安梦”活动,副市长、公安局长余平辉出席活动并率先给学生上法治宣传课。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2篇

申诉人:何xx,男,x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_(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_实施合同诈骗。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x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宋飞、蒋怀荣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飞、蒋怀荣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刘春荣介绍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刘春荣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宋飞出具“我收到宋飞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宋飞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刘茂林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吴克、郭三、孙一杰、刘茂林等人。吴克和郭三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宋飞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刘茂林(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宋飞),相关货物在xx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吴克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刘文学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刘茂林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宋飞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第二,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郭三、吴克等人的下落,刘茂林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王_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王_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王_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王_之前就曾与宋飞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宋飞也是通过王_才接触到申诉人,而蒋怀荣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_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王_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王_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_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王_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_认识,王_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刘春荣介绍了吴克、郭三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_,xx年初,王_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飞发货后不久。王_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孙一杰这个人。xx年5月20日,申诉人让王_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刘茂林于x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xx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刘茂林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_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_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何xx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xx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xx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宋飞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_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xx

日期: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法治公安的建设要求,下一步,XX市公安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制度建设。不断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管理,特别是对易出纰漏的执法岗位、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有章可循,规范自由裁量、杜绝随意执法,切实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坚持依法办案,进一步强化全警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实现以破案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模式转变。进一步改进公安行政审批服务,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全面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在各窗口单位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等;搭建内部监督平台,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冤假错案倒查力度,层层审核,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做到上查和下纠相结合,内检和外督相结合。

(三)进一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继续抓好全警大培训,强化忠诚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警旁听庭审等制度,全面提高民警政治定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规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管理、使用、考核和经费保障问题,通过招录素质能力较高的警务辅助人员,缓解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

题目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文章归纳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 些问题,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阐述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

***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近年来,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今年暑假我在家庭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在此期间,我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并且认真学习了该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搜集、查阅了大量资料。在这里我浅谈一下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

篇1:新形势下公安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公安财务工作是整个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抓队伍建设、抓业务提升、抓基建等工作时,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各项工作将无法得以顺利实施与开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安财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情况,面对这些新变化,我国公安机关必须摒弃旧的观念,转变思想,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公安机关财务割破给你做的新路子。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 财务工作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大了对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力度。此时,我国公安机关财务工作中隐含的一些问题与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为了扭转我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对财政资金缺乏监管力度、屡禁不止的贪污腐败问题的局面,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财务工作的标准化,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有效的对策。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4篇

在今后的大练兵活动中,我们将认真贯彻“两个会议”和“两个文件”精神,以xxxxxx在观摩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汇报演练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按照《20xx~20xx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要求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总体安排部署,以出台的《民警培养教育实施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实战能力为练兵导向,紧紧围绕提高“四个能力”,以建立健全练兵长效机制为重点,遵循“组织领导到位、管理考核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和“思想高度统一,精力高度集中,队伍高度凝聚,步调高度一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完善考核管理办法,改进训练方法,积极解决大练兵活动存在的实际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拾遗补缺,持之以恒,狠抓落实,力争通过多种形式,再掀大练兵高潮,努力提高全体民警的整体素质和队伍战斗力,为建设“平安丰泽”做出新的贡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控告不仅是法律赋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法律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正确地行使控告权,对维护我国法制的尊严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X县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关于落实

《省“三打”办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联

合办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的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省“三打”办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办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我办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三打”专项行动以来,我办共移送^v^门案件6宗,涉案货值万元,部门之间转办案件31宗,多次组织公安等多个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二是探索建立规范案件移送的各项工作制度;三是移送案件数明显增加。现具体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凝聚监督合力,确保贯彻《决定》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省打假办《省“三打”办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办案的通知》下发后,县打假办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后经筹备,联合公安、工商、烟草、药监、经信等行政执法部门,召开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专题座谈会。会上,到会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就如何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通过听取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执法情况的汇报,全面掌握行政处罚的信息,及时获取刑事案件的线索,对个案及时召开,专题研究,切实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一段时间以来所查办的行政执法案件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

见习报告

20xx年x月x日至6月x日,我根据学校的安排,我在绵阳市平武县公安局平通派出所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见习。一方面增加我对公安工作的进一步认识和书本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很好的增加自己的阅历,培养自己为人处世的好机会。

初次跨入公安局的大门,一切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那么的新鲜与神秘,同时也深感公安机关的威严,但我们更明白这里将是我们见习的好机会。我见习的地方平武县公安局平通派出所,这里共有民警十人,是一把维护当地社会经济安定有序的利剑。见习是将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一个转换过程,否学有所长,是否学以致用,通过这几个月的见习就能够达到很好的检验效果。

经过在平武县公安局平通派出所四个月的实习,在实习指导警官的细心教导下,我已经从刚到派出所对派出所工作的一片空白转变到对公安实践工作操作的进一步的熟练。特别是在自己跟从指导老师,对于各种案件的查处了解已经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进一步的和实践公安工作相结合。同时在这两个月的见习中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单位和我的指导老师都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巩固加深了我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了综合运用治安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熟悉了派出所的工作程序,掌握了基层治安案件的

公安装备是公安机关开展警务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是公安机关战斗力得以形成的物质基础。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对公安装备的需求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装备落后问题已经成为公安工作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之一。同时,加强对公安装备财务管理,提高公安装备的使用寿命也是我们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公安装备管理制度上加强完善和创新。

要提高公安装备财务的使用寿命,要做到以资源共享为原则和目标,以装备的功能特征为依据,实现装备的分类管理和分层次配备。 根据装备的功能特征,将公安机关行政办公装备分为个人装备、房间装备、部门装备、楼层装备和集中管理装备五类。根据这些装备的分类来进行装备分层次管理。分清楚装备管理的责任细则,明确职责范围,减少因管理出现的装备损坏和丢失。

在对装备进行分层次配备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加强装备日常管理,提高装备的使用寿命和利用率。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5篇

被告人陶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6篇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20xx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已有一年时间。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20xx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20xx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万元。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 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7篇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抓经济建设、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当地的gdp。为了确保各地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了为各地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和谐的环境,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在其中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风险。由于全国各地投资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安机关肩头的责任更加艰巨、肩负的任务更加繁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全国各地的人、财、物等都在发生大的流动,这就要求我国公安机关必须实行全天候的、全方位的、立体式的动态化管理。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业务量和管理范围。而对经费需求的增长也是必然的。近年来,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日常业务的增加,使得办案公安经费、行政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加。另外,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保证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还必须根据情况的需要 篇2: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8篇

申诉人:付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5座302号,身份证号码:xxxxx。

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司法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前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诉人张xx和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人张艳华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

“(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此其一。

其二,“(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10年8月16日,张xx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xx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xx的银行账户;第二次张xx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美元汇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张xx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xx的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xx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9篇

一是领导重视,是练兵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局党组从“创建平安丰泽,服务小康社会”的高位看待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始终把大练兵活动作为提高民警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公安形象、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局领导经常深入分局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基层所队检查指导练兵工作并看望慰问练兵民警,出实招帮助解决练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为大练兵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泉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张东鸣,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李再生,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市公安局大练兵办公室成员,多次专程到我局观摩指导练兵工作,关心过问民警训练情况,使参训民警深受鼓舞。并且实践证明,机关部门领导和基层所队领导在大练兵活动中起着致关重要的直接作用,凡重视、支持、参与的效果十分明显;凡不重视、不参与的效果很不明显。这启示我们,必须把大练兵作为加强公安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将练兵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长抓不懈,才能确保练兵活动的正确方向,不断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长足发展。

二是广大民警认识统一,是练兵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这次大练兵活动从提高广大民警基础知识、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和战术入手,贴近实战,注重实效,民警都认为,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要求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不仅是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对民警真正的关心和爱护。许多民警深有体会地说,通过刻苦训练大练兵的各项课目,既提高了实战本领,又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希望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受益。一些民警深有感触地说,平时在缉捕、搜查的过程中,战术动作不规范,相互配合不默契,自我防范意识比较淡薄,想想过去在抓捕罪犯行动中的一些动作,真有些后怕。通过训练,深深地体会到成效是显著的,绝不是搞形式,走过场。集训结束以后,很多民警主动要求延长时间,并自觉地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主动钻研疑难案件;在警务活动中,都能自觉运用所学技能和战术来规范执法执勤;还有越来越多的民警自觉地进行体能锻炼,有的选择晨练,有的选择到健身房健身,形成了良好的经常性的练兵氛围。

二是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是促使练兵卓有成效地向前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近一年的练兵实践中,我局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出一整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练兵好经验,比如通过“五个到位”抓好民警集中培训,以及采取“一性三化”组训法等。这些成功做法和经验,成为了推动我局大练兵活动的锐利武器,并得到了上级公安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一致好评。这启示我们,在练兵实践中必须重视开展调查研究,搞好“软件建设”。

三是不仅要“大练兵”,而且要“常练兵”,才能保证民警的练兵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保障民警的素质与时俱进。必须树立练兵的科学发展观,把民警练兵工作作为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的一项基本制度,努力探索、逐步建立科学实用、规范有序、长期有效的民警练兵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大练兵向前持续健康地发展,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人才支持和素质保障。实践证明,我局的“一性三化”组训法是就是对构建基层民警练兵长效机制的一种有益的初步探索,特别是坚持依法治训,制定《丰泽公安我局民警培养训练实施办法》,建立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机制,实行模块训练、战训合一管理、“双百分”考核等做法都是值得继承和发展的宝贵经验。在这方面我局大练兵办已经形成了《构建公安民警练兵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今后还要不断加强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重点在立足长远、做好系统设计上加倍努力。

四是处理好战练结合的关系,是妥善解决工训矛盾的关键。民警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无疑是使用警力与提高警力、培养人才与锻炼人才、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将集中强化训练与岗位练兵有机结合起来的练兵机制,才能有效保证练兵质量的全面提高。

五是加强警营文化建设,是推动练兵活动的重要软件支持。必须把练兵活动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不断激发练兵动力,才能为练兵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并起到宣传公安、展示警威、鼓舞群众、震慑犯罪、密切警民关系的作用,为大练兵取得成效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是优先保证练兵投入,是确保练兵活动的持续发展的硬件保障。必须把练兵工作的保障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不断增加必要的物质投入,才能保证练兵活动的有效开展。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10篇

(1)是认真学习《xxx文选》,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是认真参加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深刻领会开展这次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来指导工作。

(3)是进一步加强公安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做到不仅熟悉公安业务工作,而且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把工作做到点子上。

(4)是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好xxx“五条禁令”“九要九不要”,等各项规定,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11篇

尽管我局大练兵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公安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也存在一定问题亟待改进。一是个别单位和少数民警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个别同志对大练后活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缺乏争先创优的意识,只是敷衍应付测试、混及格。个别干警对自己要求不高、不严,满足于现有知识水平,不思进取,主动性、积极性较差、敌情意识不强,致使在训练中不够认真,比较散漫,动作不够标准,影响了整体训练质量。部分民警在意识上存在着“训练相当于疗养”的心态,培训提高的意识观念相当淡薄。二是个别中层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工作不充分。有的大练兵停留在表面上、应付检查上,以“工作忙,没空练”、“年龄大,不好练”、“条件差,没法练”等借口搪塞练兵。有的制定的练兵方案照抄照搬上级公安机关方案,没有结合本单位、本警种的特点,没有分解和细化分局下达的练兵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阶段性训练内容和目标不明确。有的组织涣散,训练场上纪律作风松松垮垮。三是大练兵活动发展不平衡。单位与单位发展不平衡,单位里个人与个人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单位如火如荼、练劲十足、工作扎实,有的单位动作迟缓、等待观望、流于形式,“推一推、动一动”;练兵出现“先热后冷”、“上热下冷”的现象,在不同阶段还分别反映出了重体能、轻技能,重本职岗位业务知识、轻综合理论和业务知识的问题;民警学习训练不均衡,骨干走不开,没有充电机会,而“闲人”则重复参加培训,造成“炒冷饭”现象和局部练兵盲区的存在。四是练兵基础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从总体看,由于没有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级建立科学、规范、统一、具有警种特色的练兵标准和内容大纲,多数班次的培训基本上还处于不分警种、不分岗位、不分职级、不分对象的“一锅煮”状态,横向上警种与警种之间虽然练兵形式多样,但练兵内容大同小异,针对性不足;纵向上高级警官与初级警官侧重方向上不明确,缺乏层级,大大钳制了练兵实效。此外,基层所队的练兵活动仍然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器材场地缺乏的问题;我局民警教育培训中心的建设、练兵师资力量建设和实用性教材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12篇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篇3:公安财务工作打算

2014年工作打算:

2014年,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以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为基础,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行政收费标准积极组织收入,遵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规定,以加大科技强警和基层警务装备投资、增强经费和装备保障能力为目标,科学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各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运行。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公安工作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交通管理的中心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13篇

财务收支预算是单位完成各项工作的任务,是实现事业发展和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也是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认真做好全省系统和各局机关的收支预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在2015年的预算编报工作中,我们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前几年预算编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系统和机关的发展实际,紧紧围绕预算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大胆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并在改革

中调整,在调整中完善,逐步探索出一条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创新的部门预算改革的新思路。

经过系统上下广大财会人员和我处全体同志及机关各处室同志的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我省的预算编报工作受到省财政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由于我们的预算编报的比较科学合理,为我们的收入上缴后,能够顺利地返拨资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给派出所报案材料范文 第14篇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询问笔录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全县公安机关档案数字化加工时间及费用汇报

一、时间

1、县局档案室数字化加工完成需约5个月左右时间;

2、局机关、一线大队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需约5个月左右时间;

3、派出所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数量较大的派出所每家需超 过1个月时间,其他至少1个月时间,共需约1年时间。

全局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共需约1年10个月时间。

二、费用

1、县局档案室档案数字化加工:需约10万元左右。

2、机关、一线大队档案数字化加工:需约20万元左右。

3、派出所档案数字化加工:需约40万元左右。

全局档案数字化加工总费用需约70万元左右。

三、流程

按照县局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局机关、一线大队档案数 字化加工完成派出所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的顺序依次开展,期间,各单位、各派出所档案整理、归档、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全局档案数字化加工,统一由县局组建的8—12名档案著录小组 成员录入,由数字化加工公司统一扫描、导入新系统。

1.标题为报案材料(居中,二号宋体)。

3.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同上述格式。

4.报案事项。一般简述请求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损失等。

5.事实与理由。一般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要素书写。具体指合同诈骗犯罪,写明合同双方的认识过程、磋商过程、签订过程、履行过程,重点写明对方的身份、经济实力、客观行为变化、有无担保、造成损失情况。

6.基本证据。提供合同、双方身份证明、交谈记录、款项支付记录等。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也可附后,制作证据清单)。

7.结束语。一般格式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与报案人XX签订、履行XX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报案人财物,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落款姓名/单位名称,日期(签字、盖章)。

二、注意事项

1.报案是指报案人向公安机关告诉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形下,请求查处的行为;控告是指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请求查处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控告人是案件被害人;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告诉有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人,请求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明确身份是为了有助于后期接受相关文书。比如,公安机关如果作出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应当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2. 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述,以下五种情形作为重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围绕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重点表述。比如,案涉工程立项文件虚假,伪造假印章,收到货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逃匿拒接电话等。

4.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2万元,多数案件的犯罪金额远超过。

5.确定地域管辖地,避免引发推诿。合同诈骗罪是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应当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该罪所涉及的合同,应当是经济交易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销售合同等,只能定性为诈骗罪,应当由刑侦部门管辖。

6.合同诈骗案件的无罪率特别高,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审查标准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接收,或者接收也不一定立即受理案件,应当做好长期控告准备。

7.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应当关注同一事实或牵连事实是否有民事诉讼在进行,如果属于下列规定情形,可能很难立案。与案件无关的纠纷类事实没有必要写进报案材料,防止造成误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8.接待报案的多是大队长或资深侦查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中生有或者为了成功报案刻意隐瞒事实,只会适得其反,另外,诬告陷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9.被害人书写的报案材料多是长篇叙述大量事实,抓不着重点;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比如会计师)书写的报案材料更似审计报告,偏离法律事实;鉴于此类案件极为复杂,与普通诈骗有天壤之别,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撰写。

关于开展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交通整治专项督察的紧急

各分、县(市)公安局:

市委、市政府于9月1日召开了泉州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整治 工作动员大会,对中心市区的道路交通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9月7日,市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中心城市道路交通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张东鸣在会上作了全面动员部署,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在中心城市道路交通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同时要做好表率,深入开展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的交通整治活动,强调要力口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坚决遏制队伍内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为策应这次中心城市交通整治活动,敦促公安民警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会议的部署,市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专项督察活动,现将专项督察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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