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保缴纳年限有哪些最新规定?(江苏社保缴纳年限有哪些最新规定呢)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7
根据最新规定,江苏社保的缴纳年限如下: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要达到 15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10 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年限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4、工伤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根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确定,原则上在哪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就在哪个统筹地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个月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建议参考:
1、建议在缴纳社保时,要按时足额缴纳,避免出现断缴的情况。
2、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具体的社保政策和办理流程。
3、注意社保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建议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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