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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码”隐忧:警惕技术僭越法律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3

胡斌/文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以来,借助健康码进行疫情防控已成为各地政府的通行做法。最近,一些地方在健康码基础上又开发了团体码。团体码的基本原理是一定数量的居民通过申请或者管理员邀请,在APP中建立一个虚拟团体,这个虚拟团体对应生成一个团体码,并可在每个团体成员的APP中显示。团体成员可持团体码进入特定的公共场所。换言之,团体码可以取代个人健康码使用。

团体码开发的初衷是助力疫情防控,减轻基层工作人员、学生家长等群体日常健康申报的压力,但其内含的信息泄露和数据操纵的危险却不容忽视。团体码像是一个微信群,但又不只是一个“群”那么简单,深究其运作机理,它具有以下危险:

第一,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团体码”在方便管理员对团成员健康状况进行管理的同时,也使得团成员之间的健康状况被捆绑在一起,以至于极有可能出现“一人不核酸,全体变黄码”“一人异常,全体受限”的尴尬局面。上述情形在使用团体码的地方已经出现了,但这种连坐效果违背了法律上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常讲,责任自负、不能殃及无辜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加剧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数据被操纵的危险。与健康码权利人可以相对自主控制个人信息不同,团体码客观上赋予了管理员监控团成员各类健康信息的权力。这里的监管权存在两点缺陷:首先,管理员没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就可对成员的信息予以知悉和操作,合法性存疑;其次更为严重的是,管理权随意下放给各类管理员,为通过数据操纵和监控而进行的权力滥用埋下伏笔。

第三,违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行政法上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负担。“团体码”确实方便了管理, 提高了效率, 但可能导致相对人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成本,比如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因为团成员健康状态异常而被牵连行动受限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和负担与行政机关欲实现的目的并不适应,因而与比例原则存在张力。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经中央批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其核心要旨在于以尽可能减少对公民自由限制的方式实现疫情防控的效果。精准防控的本质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尽可能大的防疫效果。而团体码则代表了无差别、粗放的监管方式,防疫效果不一定明显,但对公众的负担和自由的剥夺却着实不小,这与中央进一步放宽疫情防控措施,实现精准防控的要求显然被背道而驰。

在“算法亦法”的时代,人们越来越受到技术性规制工具的束缚。相对于传统规制措施,技术性规制具有更强的渗透性和控制力,对公众的影响也更加深刻。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和力量的不对称性在变大。我们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应当时刻警惕技术性规制工具本身僭越法律,换言之,算法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无论是健康码还是团体码都代表着政府积极利用现代技术应对疫情的努力,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技术性规制工具的应用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该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这样才能“好心办好事”,使现代技术真正造福于人。

(作者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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