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行监测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11
一、关于开展自行监测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主体
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大气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可知:
(一)关于开展自行监测的主体,《大气法》规定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主体没有限制,而对排放内容有限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法》及《条例》规定的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
(二)关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进行联网的主体,《大气法》及《水法》规定的是“重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的是“排污许可管理重点单位”。二者亦有区别。
(三)但三者的罚则却完全一致,都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执法,如排放污染物类别属于大气污染物,首先应查验其《排污许可证》,如当事人没有《排污许可证》可根据具体情形,如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则按照“无证排污”进行处罚,如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则按照《大气法》对其进行处罚,如污染物类别属于水污染物,则可同时根据《水法》及《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二)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执法,首先应查验当事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还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一般而言,后者包含前者,后者的范围更广一些,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都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如当事人既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又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则可选择适用《大气法》、《水法》或者《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当事人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但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只能依据《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此时《条例》属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新设的一种行政处罚。
作者:党阳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