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推荐6篇)(合同到期自动顺延的话术)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1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1篇
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2、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2篇
1、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情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的,无效。如果涉及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此类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法律依据:
《_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3篇
2012年2月16日,秦某入职朝阳某人力外包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将秦某派遣至某银行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1日,秦某以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未与本人协商随意调岗、降低工资标准、没有同工同酬、有学历歧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秦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裁决:
1、确认公司与秦某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元;*银行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秦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4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秦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确认公司与原告秦某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秦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元;*银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5篇
秦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此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续签的,必须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达成的主要条款用新的书面合同固定下来,这样才达到立法目的,被申请人以此条款来代替新的合同,显然不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申请人认为,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续签或不顺延,终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
再说,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自动顺延条款”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秦能够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 第6篇
关于劳动合同中自动顺延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的不太一样,有些地区可能会被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还是有效的。
关于自动延期有效的判定,老曾认为应该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
(1)该条款清晰且便于理解,不存在容易误解的情形,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一方,劳动合同签字则可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问题已经达成一致。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带有惩罚性,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从此自动顺延条款内容看,显然不具备此特征。
但是,如果认同自动顺延条款生效,会带来一些其他问题。
如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而该自动顺延条款一般是固定年限,这样是否剥夺了劳动者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是否可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是否涉嫌违法?
本案案号:
(2017)京民申2268号、(2016)京03民终11750号、(2016)京0105民初36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