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汇总11篇)(工程合同变更、索赔及纠纷处理论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11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1篇
在国际工程的承包施工中,许多国家都参照国际上常用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并结合自己国家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条件,作为编制每个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指南。《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经过四十多年的修改再版,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公认,在国际土木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中通用。 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其“摘要”列出了关于承包商可以引用的24条有关索赔的条件,明确地指出了工程变更索赔可以适用的6个条款。
国际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既包括了合同范围以内的“附加工程”,又包括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但对于“附加工程”,由于其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结算和支付问题,并不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额外工程”即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程,就不能套用原投标文件的施工单价,而要重新议定单价,并按此单价支付额外工程的工程款,这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
对于“额外工程”的工程变更,按照FIDIC合同条件,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办法,从原则上讲,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但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授权咨询工程师“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及抄送业主”。在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有以下四种定价的方式: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2篇
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经验证明,每项工程的建设成本从开工之日起便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着工程量及工期的变化,工程成本大多数都在不断增加,直到建成之日,才能形成定值。有一定规模的土建工程的承包施工,其最终工程成本几乎都不是它们中标合同额中的工程成本。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最终合同金额增加,只有极个别的项目结算成本小于其中标合同价。这是因为,在所有的土建工程施工中,难免会出现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新增(减)工程,以及地基变化等问题,因此导致工程成本相应地发生变化。表1为南亚某国部分工程的中标价格和最终完成的费用对比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国际承包工程不管其规模大小,最终完工后的费用不同程度地大于其中标时的标价,一般增加20%左右。其增加的幅度与项目合同的规模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与项目的原设计工作的详细程度及其质量、项目现场条件的变化、不可预测因素以及业主的意愿等有关。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3篇
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由此可见,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中的索赔技巧主要包括五个技巧。最关键的是,好的谈判者对于工程变更的所拍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掌握专业的谈判技巧才是业界人士在市场上的取胜法宝。还有就是,索赔的数额和索赔机会都有相应技巧的,这些技巧需要负责索赔的主管人员提前掌握。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4篇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5篇
1、变更合同变更价款的程序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2、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6篇
1、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的来计算停工的相关损失。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就是平等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脱离合同进行相关操作就是违背了双方的利益,所以停工问题的探讨是绝对不能脱离合同而进行的,但是也不能完全按照合同以及相关协议,还是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造成停工的责任方应该实事求是的加以明确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是建设单位造成的。如果是由于施工方施工组织不当或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出现的严重问题而导致的停工,建设方是没有责任的,更不会对此做出相关的赔偿。
3、停工费用的计算还要尊重现场的有效的文件签证以及相关信函,以这些作为事实的依据,如果主要责任人不是施工方那么施工方就应该在有效的时间内要求建设方确认,当然建设方也应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收集相关的资料并且对停工事件所涉及的有关人数、天数、机械设备的停滞等情况做好详细的记录。如果发生停工事件的时候以此作为依据现场有效证明文件对于停工事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如果缺乏相关的证明资料会给相应赔偿带来很多不便甚至无法获得赔偿。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7篇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8篇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中,施工索赔管理可能是最难的一项工作。施工索赔是一项融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和管理策略于一体的工作,它需要承包商具备丰富的国际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笔者的实践体会,并参照国际施工索赔的经验,做好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工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牢固树立索赔意识
树立索赔意识,首先要正确地认识索赔。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动提出索赔要求,以维护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尤其是作为承包商,施工索赔是其减少承包风险、防止经济亏损的基本手段。应该索赔而放弃索赔机会,不仅丧失了应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被对方视为无知,亦说明其施工管理水平太低。在当前经营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很难逃脱亏损甚至破产的命运。
从文章内可以看出,工程变更索赔在项目中是经常发生的。对于施工一方,只要正确的进行索赔,可能还会获得较大收益。同时,施工索赔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有着关于索赔的正确意识,并且要正确的进行处理,才会让双方都能满意。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9篇
1、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或参照合同的其他规定,认为他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附加款项,他应通知工程师,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这种事件或情况之后28天。
2、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将无权得到附加款项,并且雇主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否则本款以下规定应适用。
3、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4)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工程师指示的话)。
4、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可接受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
5、在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注意到,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且由工程师批准的此类其他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足够详细的索赔,包括一份完整的证明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的金额。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可以更改的,不过首先是双方先进行协商,在双方都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口头进行更改,不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还是纸质的更改,这样避免后期会有纠纷,如果双方不允许的情况就得根据合同条款来更改合同承担更改责任。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10篇
工程索赔是一门涉及面广,融技术、经济、法律、管理与公共关系于一体的综合学科。发生干扰事件后,如何做到不损失利益,取得索赔成功,又不伤害双方的合作关系和承包商信誉,合作满意,不仅与索赔数额有关,而且与承包商的索赔策略、处理技巧有关。索赔策略与索赔技巧也是承包商经营策略的一部分。
1、及时捕捉和利用索赔机会。索赔的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承包商要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熟练掌握合同条款,对可能产生索赔的条款反复学习认真研究。发生干扰事件后,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要及时捕捉、利用事故因素,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创造索赔条件,做到有据有理有节。
2、加强合同管理,积累真实有效的索赔证据。承包商在施工开始前,就要建立严格的资料积累制度。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停水、停电、材料进场、工程变更、会议纪要、检测报告等原始资料都要有详细记录;对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临时决定、口头变更令、往来信件等都要整理成文字资料保存。
3、合理的计算方法,适当的索赔额。索赔的计算方法和索赔额要实事求是,保证业主和工程师能理解和接受,这也是工程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切忌漫天要价,造成业主逆反心理,影响文件的可靠性,造成双方对立情绪。
4、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比较容易,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问题处理和解决复杂,原因、责任和影响分析艰难,索赔金额较大,双方争执激烈,不易解决,有时谈判一拖几年。
5、搞好合同双方关系,掌握谈判艺术。索赔争端是难免的,但承包商尤其要保持头脑冷静,原则问题上态度要坚决,但也要注意方法,注意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利益一致性,能对索赔过程有效地控制,运用恰当的策略和灵活的谈判技巧对话,既达到索赔要求,又要不伤和气。
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 第11篇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承包企业不可能以高额的利润率通过竞标的方式中标。相反,往往是通过微利甚至以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来取得项目的经营承包权。在此前提下,承包企业只有通过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特别是通过做好项目的索赔管理,才能实现项目的最终赢利目的。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施工实践中,通过各种施工索赔来改变项目的经营条件以至达到最终赢利的成功实例不少。特别是土建工程施工,工程变更索赔是承包商诸多索赔种类中机会最多、内容最广和影响承包商经济利益最大的施工索赔之一。由于工程变更的产生,要么是业主为了完善工程,要么是遇上了不可预见的因素,其性质都属于后合同行为。其价格无论采取那种方式确定,都要采取业主和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其价格的确定上承包商有一定发言权和操作的空间。往往承包商通过与业主和工程师协商可以得到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新单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一个项目的工程变更越多,其改善项目的经营条件和实现项目的最终赢利的机会就越大。下表为某公司在南亚某国进行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该项目的部分工作项变更前后的价格对比情况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项目承包商仅从上述的5项变更中,其在原有单价的基础上就多增收了一百多万美元,其多增加的收益额是该项目原合同总额的45%。自然地,此部分的收益成为了该项目最终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工程变更索赔是施工索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能否改善经营条件和实现最终赢利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