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7-29
法院认可的家暴证据是什么?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五)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六)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收集家暴证据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观点,造成其不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有些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应当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个不断的行为过程,仅仅有一次或者几次的大骂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实践中持有这种观点的法官还不在少数。至于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再次本人不好评论,但至少在这样的观点下,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的现实。
(二)缺少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这种原因造成不能获取赔偿的情形最为普遍,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的束缚,很多受害者不愿意让外人知道了解自己的痛苦,在外还要故意装成生活很美满的样子,结果真到了需要证据的时候就傻眼了。
(三)当事人的软弱造成难以获得赔偿
软弱是家庭暴力的滋生的催化剂,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不敢大胆的寻求法律的保护,结果造成了侵害人不断的升级,一旦到了法院,也只是简单的哭诉一下,而不敢大胆的主张权利,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四)警察的不作为给家庭暴力赔偿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当有些受害人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而不得不打110报警,本希望警察来了能够给施暴者一个教训,或者将此次事件详细地记录在案,从而留下证据。但是却往往适得其反,警察常常以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为由,对此次事件不做认真的处理。受害人只能哀叹一声,等待着更为残酷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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