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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保管方能否因不可抗力免除全部保管责任?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7-25

导读:在合同法框架下,保管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请求免除全部保管责任的问题,需综合考量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及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不可抗力虽可作为免责理由,但其适用条件严格,保管方仍需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寄存方,以减轻损失。

保管方能否因不可抗力免除全部保管责任?

1.不可抗力定义与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保管合同中,如遭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政府行为(如征收、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管物毁损或灭失的,保管方原则上可以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2.减责而非绝对免责:即便存在不可抗力,保管方并非自动免责。保管方还需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民法典》强调,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实际操作中,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往往会对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做出特别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特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分配或免责条款,则应优先遵循合同约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9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仓储合同中货物损坏赔偿标准是什么?

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应查看仓储合同中对于货物损坏赔偿的具体约定,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如果合同中有明确且合法的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过错责任原则:在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仓储方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符合《民法典》第897条关于保管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公平原则与可预见性原则: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赔偿标准,法院在裁判时也会考虑公平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赔偿数额一般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4.举证责任:受损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坏的事实、损坏程度以及损失金额。仓储方若主张免责或减责,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目前没有单独针对仓储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但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参照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原则,并结合具体案情,参考行业习惯、交易惯例等因素作出判决。仓储合同中货物损坏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强调过错责任、公平原则与可预见性原则。

如何确定仓储合同中的货物损失赔偿限额?

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仓储合同中的货物损失赔偿限额首先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约定。

2.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确定赔偿限额时,应确保该限额既不过分加重仓储一方的责任,也不致于使货主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需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公平与诚信。

3.法定赔偿标准: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损失赔偿限额或约定不明确,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实际损失,但需考虑预见性原则。

4.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的过错责任,即如果仓储方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的确定也应考虑过错程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现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第五百零二条至第八百零七条涉及仓储合同的具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民法典取代):虽然已被民法典取代,但其中关于合同自由、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仍为理解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历史背景。

其他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业管理办法》(若适用)等行政规章,虽不直接规定赔偿限额,但对仓储业务的规范操作有指导意义,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判定。确定仓储合同中的货物损失赔偿限额,首要的是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且合法的约定。如果没有或约定不明,则应依据《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和限额,同时考虑仓储方的过错程度。实践中,建议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就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等情况做出详尽、合理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保管方因不可抗力寻求免除全部保管责任时,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合同约定。不可抗力虽是法定免责事由,但保管方仍需举证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了必要措施减轻损害,并及时通知寄存方。最终责任的判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评判。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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