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7-19
公司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
公司末位淘汰制度是不合法的。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因为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采用法定解除模式,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而末位淘汰制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企业适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确保员工的绩效水平低于工作单位绩效考核标准线,而不能仅仅因为员工在考核中排名末位就予以淘汰。即使员工在考核中排名末位,只要其绩效水平高于或达到工作单位绩效考核标准线,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也属违法解除行为。劳动者被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理由解雇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末位淘汰辞退的员工有没有补偿金?
末位淘汰辞退的员工有补偿金。末位淘汰制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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