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6-17
保证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吗?
保证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属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证合同是一种免责性质的合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才生效。
3.保证合同的效力通常是有条件的,如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具备弥补损失的能力。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保证合同与无偿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权利与义务,其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价款为前提或条件。比如说,父母缴纳了全部的学费,但并未与孩子签订书面合同,即可视为无偿合同;或者朋友之间提供的无偿帮助等等。准确的说,无偿合同并不是完全没有收益的情况,而是一种约定,当事方自愿将自己的权利让予他人或者承担义务,而不考虑是否能够获得价款或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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