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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2024年经营权在重整期间是否受影响?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6-16

导读:本文旨在探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经营权是否受到影响。结论是,虽然破产重整程序对企业经营权有所限制,但并非绝对禁止,而是旨在通过司法干预实现企业的拯救和价值最大化。在法院监督下,经债权人会议或管理人同意,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经营,甚至可能通过经营权的灵活调整,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经营权在重整期间是否受影响?

1. 破产重整的性质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是一种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其目标在于通过调整债务结构、优化资产配置等方式,使企业恢复偿债能力,继续经营,而非简单地清偿债务、解散企业从重整制度的本质出发,只要有利于企业重生,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应得到保留和行使。

2. 经营权的限制与调整: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企业原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破产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75条进一步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意味着,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需经过法院及债权人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其符合重整计划的要求,避免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3. 继续经营的可能性与条件:《破产法》并未完全剥夺企业在重整期间的经营权。相反,第73条允许债务人在法院许可下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同时,根据第86条,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包括继续营业的内容,如经营模式调整、业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以期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提升企业价值。实践中,许多成功重整案例中,企业均在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管下进行了积极的经营调整,实现了扭亏为盈。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具体如下:

第7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75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86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职责有哪些?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作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经营的重要角色,其职责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与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报告等,以确保对债务人财产的准确掌握和后续管理。

2.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和债权人会议意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若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管理人则需负责监督和执行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处置、债权调整与清偿、企业经营调整等事项。

3.维护债务人日常运营:在重整期间,管理人可能需要继续或恢复债务人的营业(《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以维护企业价值,保护职工利益,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这包括妥善处理劳动合同、支付必要费用、维持生产设备运转等。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有权以债务人名义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如代表债务人参加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以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5.报告与信息披露:管理人需定期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进展,包括财产状况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同时,还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等相关方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6. 监督与协助义务:管理人应监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防止财产损失;协助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7. 其他法定职责:如依法追收债务人财产、提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申请、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具体职责范围视破产重整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承担着接管调查、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维护日常运营、代表参与诉讼、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督与协助等多项重要职责,这些职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公平与高效进行,以及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权益的保护。管理人必须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债权人异议权如何行使,效果如何保障?

债权人异议权,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债权人对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事项提出异议、表达反对意见的权利债权人异议权主要体现在破产程序、公司清算、执行分配等涉及债权实现的环节。具体而言,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及效果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或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此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 公司清算中的异议权: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并对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提出异议。如对清算组的处理不满,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执行分配中的异议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予以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1.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主要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等方式进行。其效果保障则依赖于法律赋予的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以及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和裁定。通过这些法定程序,债权人能够在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威胁时,及时、有效地表达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从而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实现。

经营权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确实会受到一定影响和调整,但这并非意味着经营权的完全丧失。在法院的监督和管理人的协助下,企业仍有可能在重整期间继续经营,甚至通过灵活调整经营策略,实现企业的复兴。这既符合破产重整制度的初衷,即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为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对于面临破产重整的企业来说,理解并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经营权,积极参与重整过程,是实现困境逆转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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