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6-16
上级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对其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责任,且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损害发生的,上级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基于法律责任的追偿制度,旨在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1. 界定责任主体: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作出该行为的机关就有赔偿的责任。
2. 层级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如果行政行为是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但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机关的授权,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可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承担,或者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行政行为是基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即便直接行为人是下级机关,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可能归于上级机关。
3. 特定情形下的特别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由行使职权的机关负责赔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时,该法还针对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第十四条指出,在经过复议程序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该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但在涉及赔偿问题时,其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确认了赔偿请求人有权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从而间接指明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遵循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需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实施主体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识别并诉求于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上级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力滥用或失职行为的严格制约,以及对于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视这种责任的承担是基于其在行政监督过程中的失职,而非直接的侵权行为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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