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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央行新规出炉:6种行为将受法律处罚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1

11月1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已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完善并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红星新闻记者从央行方面获悉,《规定》共25条内容,涉及五大主要方面:

其一,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

其二,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

其三,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

其四,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其五,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内容截图

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账户

央行等有权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记者注意到,在监管内容上,《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在规定的第21条,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如果存在以下6种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境外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跨境支付,《规定》第4条中明确说明,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此外,《规定》还给定了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渠道。

记者看到,在《规定》第13条中,给定了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合规渠道:一是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二是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三是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同时,第14条则明确了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两大渠道:一是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二是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另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规定第17条特别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4项要求: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针对新出台的《规定》央行方面表示,这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红星新闻记者杨雨奇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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