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定金罚则适用原则)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1
定金作为一种缔约担保方式,小到网上购物,大到上亿元的股权转让,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当双方能够如约履行约定时,定金可折抵价款或收回;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充分利用定金罚则作用,弥补自己的缔约损失,惩罚失信者,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情简述
甲(转让方)与乙、丙(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甲将其名下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二人,股权转让价款为9.1亿元,二人应向甲支付1.2亿元作为定金。双方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甲以转让的该笔股权及派生权益质押给乙、丙二人,为合同履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双方于当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受让方乙、丙向甲方交付定金1.2亿元。后甲反悔拒不履行意向书,乙、丙便以甲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经过方和圆律所办案律师的努力,宁夏高院、最高法认可意向书作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判令甲双倍返还乙、丙支付的定金共2.4亿元。最终,乙、丙将甲价值9.1亿元的质押股权出售后,从中优先受偿得到2.4亿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本案双方约定的1.2亿元定金,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9.1亿元的20%,并无不当。同时,定金合同系实践合同,即在一方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才发生效力。在乙、丙依约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甲收受定金后不愿转让股权,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乙、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2.4亿元。
律师建议
通过全程参与本案,律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两项建议:
一是要善用定金比例限额,确定定金数额。对坚定地想要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在签订合同、约定定金数额时尽可能以高比例确定,接近或等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额均受法律保护。即便到时因对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能通过定金罚则得到较高的补偿。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要明白接受定金有风险,尤其是高额定金,因此在订立合同前要三思而后行,对自身履约能力拿不准的,可要求对方按较低比例支付定金。
二要善用定金罚则,获得“双倍返还”的利益。支付定金的一方,要预防合同得不到履行时,有办法收回定金或能得到双倍返还。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乙、丙又要求与甲方约定以拟转让的公司100%股权作为质押,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后才交付定金,相当于为整个交易设立了“双保险”。即便最后甲并未依约履行,乙仍可依据定金罚则,将对方质押的股权出售并从中获得双倍返还定金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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