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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不予注册执业医师证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11-14

导读: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受到刑事处罚、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接下来就让阿白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不予注册执业医师证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包括有: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医师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3、医师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

  4、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不予执业医师注册的情形是?

  1、因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的情形。

  2、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还不满二年的情形。

  3、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4、受刑事处罚的,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是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情形。

  5、以及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阿白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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