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6-30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后果不同。医疗过错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医疗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往往更重。
三、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主要是由医方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过错的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因此在鉴定、赔偿数额等方面也存在明显不同。医疗事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包括了哪些情形?
造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造成了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后果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后果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后果;
4、以及造成患者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医疗过错的表现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有:
(一)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由于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权,发生延误治疗、造成人身损害和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都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三)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法律规定: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流程中,医疗机构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从业者基本道德规范的规定和倡导,尽量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维护患者基本权益,尊重患者知情权,尽到该尽的义务,规范诊疗秩序。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阿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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