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会留案底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6-17
寻衅滋事会留案底吗?
就寻衅滋事的行为来说,如果出现的情节程度轻微,不算犯罪的,那么只会受到治安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但如果,情节达到了量刑标准,在法院判决后,就会留下案底。因此,寻衅滋事会不会留案底,还要结合实际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需要不需要派出所定#6553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都不会由派出所来判定。正常情况,只有法院才可以来判定行为人的情节有没有成立犯罪。就寻衅滋事来说,只有造情节程度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程度轻微,影响不大的,就只会按照违法行为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寻衅滋事不需要派出所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寻衅滋事罪】: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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