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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检查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6-02

导读:让患者接受多余的的检查,且费用高昂。以下是阿白律师网法务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阿白律师网法务给出的具体意见。

过度检查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使用的检查手段,超出了诊断疾病的必要需求,不符合疾病检查的特点及规律。(比如:只是得了小感冒,医院却让患者做心电图、胸透等方面不合理的一些检查。)

  第二、费用高昂,超出了寻常普通人的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的水平。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过度检查】: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院过度检查违反了现在的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过度检查】: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过度检查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的相关解答,如果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阿白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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