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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5-27

导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丈夫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几个月前突然向法院起诉离婚,最近又因不服一审判决的财产分割而提起上诉。我在二审期间提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丈夫认为没有依据、且因一审期间没有请求而已过时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丈夫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几个月前突然向法院起诉离婚,最近又因不服一审判决的财产分割而提起上诉。我在二审期间提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丈夫认为没有依据、且因一审期间没有请求而已过时效。请问律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婚姻法修正案对原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它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在经济上制裁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您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完全受婚姻法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整。下面从三个方面解答您的问题:

一、请求赔偿的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相关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于无过错一方赔偿请求的提出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一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一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该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据此,您的丈夫认为您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主张已过时效的说法于法无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如调解不成,您只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赔偿责任的构成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损害事实:指存在侵犯无过错一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损害事实。

2、行为人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过错行为指:

重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如果是因登记结婚而构成重婚的,举证应该不难,通过民政部门调查即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举证就会遇到困难,“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构成事实重婚的标准,应如何认定一般来说,这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当地应形成普遍影响,即当地群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且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

偶尔发生了性关系,但生育了子女,是否属于重婚依法不应认定为重婚,因为不具备重婚的特征:该有配偶者既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也没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能说其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但同样应认定具有过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而持续、稳定地非法共同居住。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而是存在婚外性关系或长期存在婚外性关系:有的与固定的性伙伴“姘居”,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有的经常出现婚外性行为且不固定

性伙伴,即与他人“通奸”。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侵害了配偶权,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均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待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自己应该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亲属抛开不管,不尽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使他们遭受物质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原因,无过错方的损害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

4、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过错责任的特殊要件,只有离婚的发生,才导致受害方取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列各条对照您的陈述,您“丈夫长期在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你们双方离婚的原因,也是您长期受到伤害的原因,您据此请求损害赔偿合法有据。

三、赔偿范围和数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可能是身体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相应地,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过错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一方过错实施的侵害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及财产上的损失等的赔偿,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致病而花费的医疗费用、并导致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的工资利益等。物质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该解释没有规定最高或最低限额,根据该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过错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还要兼顾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实践中,一般由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因素并综合考虑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因此,您诉请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待审查相关事实依据、并综合考虑上列各因素后才能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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