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腹子的损害赔偿权问题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5-27
导读: 问:哈市的邓某怀孕六个月时,其丈夫不幸被车撞死,肇事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邓某想咨询遗腹子是否享有损害赔偿权 答: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
问:哈市的邓某怀孕六个月时,其丈夫不幸被车撞死,肇事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邓某想咨询遗腹子是否享有损害赔偿权
答: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一般而言,胎儿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了若干生命的条件,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如继承、不受侵害等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邓某腹中胎儿虽未出生,但其即将出生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出生之后必定要受到其抚养义务人的抚养,也是客观的事实。如果不是发生刘某的侵权行为,胎儿自然由其父母抚养。现其抚养人已致死,如果胎儿无人抚养,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作为侵害人的刘某,自然应承担起抚养胎儿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胎儿今后生活所必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