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5-21
从立法政策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对词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限定注意的立法,明确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可以请求金钱赔偿,前述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847,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条、第195条第1款,意大利民法典地2059条以及瑞士民法典第8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网友提问: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从立法政策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对词有两种立法模式:其一是限定注意的立法,明确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可以请求金钱赔偿,前述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847,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条、第195条第1款,意大利民法典地2059条以及瑞士民法典第8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有一个特殊的问题需要关注,那就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最高法院去年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不予受理。而《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上述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学术上曾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就已经包括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无需再就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的;有的人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独立的民事诉讼只有程序的不同,不应存在实体的差别。 因此,法律上应当承认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刑法作为公法,它所体现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和对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抚慰,与民法作为私法,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赔偿得到抚慰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刑事处罚仅仅代表国家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并不能完全达到抚慰功能,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