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一定要成立刑事案件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5-05
故意毁坏财物一定要成立刑事案件吗?
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来说,毁坏财物的时候数额没有超过五千元、毁坏财物次数少于三次或没有纠集超过三人共同毁坏财物的,就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的,也就不会成立刑事案件。因此,故意毁坏财物不一定要成立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无法单处罚款吗?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在故意毁坏财物可以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罚款。而如果不成立犯罪,则会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正常是可以拘留和罚款一起出现或只有拘留,而不能只有罚款的。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无法单处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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