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及其意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4-30
导读: (1)协商和解应遵循诚信、自愿的原则。即使达成了协议,不履行,也只是一纸空文。而自愿,更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愿就事故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的基础。否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
(1)协商和解应遵循诚信、自愿的原则。即使达成了协议,不履行,也只是一纸空文。而自愿,更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愿就事故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友好协商的基础。否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确认责任及赔偿数额上争议过大,就无法自愿解决纠纷。
(2)协商和解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一方有时因为各种原因,会要求“私了”,甚至不惜凭借各种手段和和解之名掩盖其违法甚至犯罪事实。对于这样的情况,事故的性质或等级已超出了协商和解的范围,那么受害人一方则应当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报案,以便使交通事故的责任及现场得以认定和勘察,这就是应有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自己能够自由取舍的权利范围内,就事故双方的赔偿问题进行合理协商,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3)协商和解应遵循及时履行的原则。协商和解的最终目的是按协商的结果或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反悔,当事人就应及时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纠纷。在遵循协商和解的原则下协商和解的意义在于:协商解决因交通事故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不仅能够使争议得到及时的解决,而且也能够使受害人在友好的气氛中得到经济的补偿与心理的抚慰,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