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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消费者组织看社会团体的作用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4-30

导读: 浅谈从消费者组织看社会团体的作用 消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消费者对于经济的运行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由于消费者在经济交往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各种保护力量的兴起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

浅谈从消费者组织看社会团体的作用

消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消费者对于经济的运行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由于消费者在经济交往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各种保护力量的兴起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而消费者组织正是其中之一。同时,消费者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从中可以一窥社会团体对整个经济的作用。

一、消费者组织概述

1.消费者组织的起源。消费者就是所有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体成员,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和生存而不断与生产经营者交往且处于劣势的人。一般来讲,消费者是孤立、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而且对于消费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深入了解,而作为消费行为的相对方的经营者,却拥有各种专门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时常表现为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庞大完备的组织机构。即使在法律规定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性、实力相差悬殊,实际上也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同时,经营者为了垄断市场,获得超额利润,往往互相联合,通过各种手段共同对付消费者。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实现与经营者之间真正的平等,除了政府的支持外,在执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要提高法律的效力,必须有效地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尤其是消费者自身的力量。

消费者组织就是在消费者运动的不断发展中产生的,起源于近代欧洲和美洲,并与二战后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大力发展。其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由自发性的群众活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活动、由政府被迫干预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历史发展的结果。这一组织的产生必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2.消费者组织的概念和作用。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有秩序、有成效地组织起来,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按一定目标行动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的特征为:具有社会团体的性质;其组织法律地位具有特定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根本宗旨;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规定其权利义务。在我国,主要的消费者组织即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负责全国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85年1月12日,其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有关各方协商推举产生,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3.消费者组织的客观效果。在现实中,消费者组织所起到的客观效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唤醒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消费者组织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问题,自1987年以来的“3·15”开始集中宣传报道,使消费者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地位。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消费者投诉每年以大约10%以上的速度增加,而在消费者协会的参与下,90%以上的投诉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提高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引导消费者正确而又有效率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广泛的知识和信息,当好消费者的参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良好的建议,丰富了消费者的法律知识。

(3)对经营者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促进其提高产品的质量,形成顾客意识,维护经济秩序的良好健康的发展。对于多数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组织是具有一定威信的,因为其本身的工作具有广泛性、公正性、真实性,其自律与官僚主义没有必然瓜葛,与市侩作风无关,与地方保护主义没有联系。所以其社会监督有可靠性、公正性的特点。 转贴

二、从消费者组织到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具有自身的特性,但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从其作用和性质中可以体现出社会团体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作用。

社会团体,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其特征如下:

1.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本质性质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活动宗旨和目的一般都应是公益性的,旨在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团体一般不能通过财政、税收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取收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发展。

2.民间性。社会团体中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在资金来源、功能、人事制度等方面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它只能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法律规范。

3.自治性。社会团体实行自我管理的原则,具有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享有自我管理的充分自主权,不受组织外管理程序的影响。社会团体没有垄断性的强制力量,不具有强制手段,其主要功能和任务是通过自律功能得到体现的。

社会团体的产生和存在具有其现实的必然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代社会政府干预需要受到制约,同时市场失灵也需要其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联系。

社会团体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对政府来讲:社会团体首先可以辅助政府干预,通过提出有关议案来建议政府的管理行为、辅助政府起草有关的计划、规划等、解决纠纷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其次,社会团体也可以制约政府干预,防止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当,维持市场的竞争自由。消费者协会既参与到政府的监督行为中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同时也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可以体现出社会团体在这一方面的作用。(2)对市场来讲:社会团体既为市场交易与竞争服务,利用其机构、人员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培训人员、供给信息、促进商机;同时,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

虽然在现代社会,社会团体由于其独特的作用正不断兴起,但其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比如行业自律价问题等,对于其负面作用值得深入研究以寻求解决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毛玉光: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p284

[2]吕忠梅 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p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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