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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4-19

导读: 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 非婚同居的概念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 同在一处居住;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

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

非婚同居的概念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 同在一处居住;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大多学者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异性之间公开共同居住和生活,但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而形成的两性结合。此种释义的外延非常广阔,将一切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异性同居关系都包含于其中,即包括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无效婚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指的是法律没有禁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虽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却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两性结合,其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非婚同居的特征

1、非婚同居的主体须为单身异性,即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我国,同性恋者尚且不能成为婚姻的主体,其亦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而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主体不能等同于非婚同居的主体,因此,非婚同居的主体须是无配偶的两性。

2、非婚同居的行为具有自愿性。非婚同居的双方如同合法夫妻一样组织家庭、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经济生活等为内容的共同体,其同居过程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含欺诈、胁迫的因素。

3、非婚同居行为具有公开性。只要同居行为不刻意隐瞒他人,是公开的行为,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

4、非婚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同居行为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段,,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才认为这种结合真实存在,才能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

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通奸、姘居等易混淆词语之间的概念辨析

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第二条规定,非婚同居在起诉时或同居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即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此次下发的司法解释,是非法同居的这一提法首次亮相的平台。具体来说,非法同居即是指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我国法律所保护。虽然非法同居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却很少,仅仅是简单地称其为非法行为却不予规制,法律忽视了这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现实性。其中,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一个缺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i]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于是,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而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合法登记手续的婚姻。

姘居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同居的;姘居是男女之间出于不良动机,而无长远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对于我国《婚姻法》[ii]第三条所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见,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道德所谴责,也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其中,构成重婚罪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就其中涉及的持续时间以多长为标准,以及何为“稳定”的具体内涵等,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包二奶”、“包二爷”为典型的姘居现象。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姘居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通奸双方不以夫妻相称或共同生活。但通奸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为道德所不容,应为法律所禁止。

为严格贯彻一夫一妻制,还必须反对“一夜情”、禁止嫖娼、卖淫行为。嫖娼、卖淫行为以性交易为手段,以非法利益为目的,性行为有随意性、偶然性,交易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更不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嫖娼、卖淫是我国法律一直以来予以取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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