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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己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16

笔者最近与朋友交谈时,对方提到一个案例引起了笔者注意。案情主要是朋友所在公司(暂且称为“甲公司”)于2018年斥巨资引入了一个高管,该高管(丙方)被甲公司任命为其全资子公司(暂且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自2019年开始丙方代表乙公司与自己共计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是一年期和三年期。目前因公司所在地区出台国企高管薪资政策,甲公司、乙公司的福利待遇要下调了,丙方预见到自己的薪资待遇可能要大幅降低,遂向甲公司、乙公司来函,告知其要离职并向乙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

从该案中,我们要弄清楚几个核心问题,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是支付补偿金还是赔偿金?结合该问题笔者查找了相关法条、案例,做出如下梳理。

一、丙方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需要判断丙方与乙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的。此处论证其有效性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而是分析劳动合同签署主体为同一人时,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当用人单位是法人时,法人作为拟制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人。法人虽为“人”,但其无法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只能是依靠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署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必须征得法人同意,而法人是否同意取决于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具体到劳动合同的效力,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视为法人同意,从形式上来说自己同意自己跟自己签合同看似不合理,但亦能自洽逻辑。

具体到该案中,丙方在乙公司并非仅仅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具有多重身份,其签署的劳动合同系以执行董事聘用自己为总经理,从公司法角度能否找到依据证明其劳动合同的有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在公司内部管理上,执行董事虽然是一个人,但其行使的是董事会的职权,且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丙方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执行董事的身份聘任自己为公司经理并签署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合同。

二、丙方提出离职,乙公司不续签有什么法律后果?

该案中,丙方主动向乙公司提出了离职意向,但从其向乙公司发来的函件可知,丙方提出离职的理由却是“公司将不再按照原薪酬续签劳动合同”。从该表述中我们可以读出以下几层信息:一是乙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二是乙公司不再按照丙方原有待遇续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按照该条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是否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订立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选择权在劳动者。

丙方与乙公司已建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第三次起乙公司应当与丙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应当是乙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乙公司拒绝续约,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是应当订立的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公司应当向丙方支付赔偿金,而且是补偿金的两倍。

什么情形下乙公司仅需支付补偿金呢?

如果乙公司告知丙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工资待遇相比之前降低很多,丙方不接受而不同意续签的,则乙公司仍然需要向丙方支付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44条第(一)项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只要不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排除情形”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丙方拒绝续约,正好是基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则不属于“排除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丙方主动离职的,乙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作者:罗飞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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