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的瓜,得给公众一个法律真相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4-13
张继科‘塌房’背后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这几天,退役运动员张继科事件的热度每日攀升。对于网友爆出的欠下巨额赌债,并以“私密视频抵债”等行为,张继科和他的团队不断否认,甚至发出律师声明称将提起诉讼。
曝光这一消息的媒体人李微敖则在4月2日发长文进行回应,不但曝光张继科的借贷合同,更是牵出数年前一桩S先生以私密视频敲诈女明星景女士的旧案。据他了解,张继科在此案中以证人身份出现,证实了拍前女友私密视频和照片,并将视频中的一段给S先生看等“实锤”。
如果爆料属实,这已经不仅是一起娱乐事件,还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事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传播女友隐私视频是否构成犯罪?张继科是否是敲诈勒索的共犯?这些均不再是公众吃瓜的娱乐事件,而是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曝光内容不难看出,张继科所欠巨额债务多为赌博而欠下的赌债,这本身已经涉及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参与赌博的赌资较大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甚至还可能涉嫌构成赌博罪,依据《刑法》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传播女友隐私视频属实,这已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渣”,或涉及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传播女友隐私视频,违法吗?
在S先生的敲诈勒索案件中,视频来源是一大关键。因为,未经允许传播他人的隐私视频,不仅属于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依法将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的法律责任。究竟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还需要公安机关结合隐私视频的具体内容以及视频内容是否含有淫秽信息等作出进一步判断与认定。
如果视频内容属于一般的隐私视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这类视频的,大多只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以及隐私权的概念,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该条也明确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虽然一般的私密视频并不含有淫秽色情的内容,不涉及到《刑法》所调整的范围,但若当事人不希望视频内容被大众所知晓,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传播这类隐私视频,在民事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将面临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视频内容含有描绘性行为或者展露私密部位,则属于含有淫秽信息的隐私视频,传播这类视频,不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若达到一定条件和标准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播这类含有淫秽内容的隐私视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制作、传播这类视频是有牟利目的,且达到了法定数量标准的,可能会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来定罪量刑,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制裁。
在张继科事件中,无数吃瓜群众在网上“求视频”,以满足对明星私生活的窥探欲,这些网友,可得长点心呐!稍不留神就可能触犯法律。
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公安机关根据传播的视频数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判断,如果仅是将女友的含有淫秽信息的隐私视频分享给单个朋友,这种情形因传播范围有限,一般按民事侵权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较少作为犯罪处理。
债主因敲诈勒索获刑,
张继科会是共犯吗?
有不少网友质疑,根据目前曝光的信息来看,债主S先生在从张继科处得到几段隐私视频后,拿着欠条和视频逼景女士代偿债务。景女士报警后,S先生因为敲诈勒索被判刑7年,罚款5万。那么,提供视频的张继科,是S先生敲诈勒索犯罪的共犯吗?
想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共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交给债主S先生,其目的是想与其合谋敲诈勒索景女士,则不论由谁来具体出面,张继科都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反之,如果张继科只是将私密视频给到债主,却没有与其共谋敲诈明星景女士的故意,也没有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的其他环节,那么张继科则不会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张继科能在这一案件中以证人身份“全身而退”,至少在当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共犯。但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是否会有新的证据曝出,还尚未可知。
张继科的事件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不单单期待事件中的当事人能给公众一个交代,进一步地回应、澄清相关传言,我们更希望执法机关对于相关违法事实循迹调查并作出结论。
对于这一事件,我们不能仅仅当作一个娱乐圈的瓜供茶余饭后消遣,最终不了了之。事件发酵至今,无论是从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的角度,还是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角度,都不能任由当事人自说自话。
是时候给公众一个真相了!
(作者系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