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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处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委员建议全国人大提速立法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4-13

网络虚拟财产处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有委员建议应尽快立法治理,明确法律属性、地位及救济机制等。

2023年全国两会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拟向两会提交《关于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的提案》。

这一提案认为,当前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为新型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皮剑龙建议指出,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

他说,对于金融资产,国家已有规范的监管举措,但对于大量出现的非金融虚拟财产,目前还是法律真空地带,需要尽快立法治理非金融虚拟财产,为非金融虚拟财产构建合适的法制框架,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济等,保障相关产业可以安全稳定发展。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后续专门立法的依据,在其第一编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首次明确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要依法进行保护,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皮剑龙认为,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无法作为直接依据,“该条作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只是一个引致条款而无实际规范内容,目的在于为后续的专门立法提供一个具备兼容度的制度接口。对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亟需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皮剑龙直言,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研究已较为深入,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各种适当的形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清晰界定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产业公开、良性发展。

二、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在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建议先由国务院起草颁布《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发布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由网信办、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等部委起草发布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系列相关规章。

三、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出台“先行先试”的法规政策,地方立法先行,发挥改革试验田的作用,率先制定具有本地特点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四、引导相关团体与机构加快制定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标准(包括软、硬件、服务等),通过规范技术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业务与行为,推动自主科技创新,从而有力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

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机制。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和金钱,当所有者的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对其身心造成了损害。这就要求,网络虚拟财产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健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的法律赔偿机制,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赔偿。

六、建议国家近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多个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对于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建立保障机制,支持消费者对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确权,维护非金融网络虚拟财产发行方、交易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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